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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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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C章 第3条船舶在髹漆前或铺水泥前须予检验
  
  验船师不得在船体建成、髹漆和铺水泥后,为发出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证明书而承担进行初次检验,直至验船师已将个案的全部详情向首席验船师报告并接到须采取的行动的指示为止。
  
  在船舶建造期间进行的检验,目的是使验船师对材料、建造及工作质量达成意见,而凡验船师因没有在船体髹漆和铺水泥前检查船体而拒绝批给声明书,则须将船东或船舶建造商转介首席验船师,由首席验船师决定须采取的步骤。
  
  第369C章 第4条上干坞
  
  在为发出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证明书而作出初次检验期间,新船舶的船底如在船舶下水前已由验船师检验,则在下水后无须在干坞检验,除非验船师有特别理由认为有此需要。每一个案所依循的程序均须记录。
  
  第369C章 第5条分舱程度
  
  水密分舱
  
  须顾及每艘客船预定的服务而尽可能有效地分舱。第6至14条所载指示使此原则得以实施,即订定分舱程度随船舶长度及所用作服务而改变,使主要用作运载乘客的船舶,如船舶长度越大,则须分舱的程度越高。
  
  第369C章 第6条分舱词语的定义
  
  (1)“分舱载重线”(Subdivision Load-line) 指与龙骨平行而划的水线,用以决定船舶的分舱。 (另见第16条)。
  
  (2)“船舶长度(L)”(Length of the Ship) (L) 就两端为常见形状的船舶而言,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极端处的垂直线之间量度的长度。* (见附录I注(i))
  
  (3)“船舶宽度(B)”(Breadth of the Ship) (B) 是在分舱载重线或其下由一舷肋骨外缘至另一舷肋骨外缘的最大阔度。
  
  (4)“舱壁甲板”(Bulkhead Deck) 是所有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上层连续甲板。 (另见第7条)。
  
  (5)“限界线”(Margin Line) 是与船舷舱壁甲板线平行而划的线,位于该船舷舱壁甲板上表面之下三寸。+ (另见第7条及附录I的注)。
  
  (6)“吃水(d)”(Draught) (d) 是由船舯龙骨的顶至分舱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7)“干舷(f)”(Freeboard) (f) 是由分舱载重线至船舯限界线的垂直距离。 (另见附录I的注)。
  
  (8)在任何一点的舱壁甲板“舷弧”(Sheer),是在该点的船舷横梁线与在船船舯舷横梁线高度所划而与分舱载重线平行的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另见附录I的注及图1至6)。
  
  (9)附录I提述的“至分舱载重线的排水量方形系数”(Block Co-efficient of Fineness of Displacement to Subdivision Load-line) 须用以下公式决定─计算至型线的排水量容积÷(L.B.d.)。
  
  (10)舱间的“渗透率(m)”(Permeability) (m) 指舱间能被水占据的百分比。
  
  延伸至限界线之上的舱室的容积须只量度至该线的高度。 (见第9及11条)。
  
  (11)“机舱”(Machinery Space) 须视为延伸至围绕主要及辅助推进机械(包括锅炉(如有装设者))的专用舱间的两端主横向水密舱壁之间的全长,且机舱须包括所有固定煤库。 (另见第11条)。
  
  (12)“客舱”(Passenger Spaces) 是提供予乘客起居和使用的舱间,但不包括行李室、贮物室、食品库及邮件室。
  
  就第9及11条而言,限界线之下提供予船员起居和使用的舱间,须视为客舱。
  
  (13)“水密甲板”(Watertight Deck) 是建造成能防止受压的水向上或向下通过的甲板。
  
  (14)“风雨密甲板”(Weathertight Deck) 是在普通海面情况下,水不会向下渗透的甲板。舱壁甲板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为如此意思的风雨密,除非其上有一层风雨密的甲板。
  
  (15)量度单位。除非另予指明,否则所有长度均以为单位,而容积则以立方为单位,后者计算至型线。
  
  (16)有关“可浸长度”(floodable length)、“许可长度”(permissible length)、“分舱因数”(factor of subdivision)及“业务衡准”(criterion of service),分别见第7、10及11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此长度通常无须作出任何调整,除非尾垂线处的截面积,超逾船舯截面积的十分之一,在该情况下,应呈交所有详情,以便决定一个合理的船舶长度。
  
  +如船舷舱壁甲板的厚度有改变,则应以横梁之上船舷甲板最薄处作为甲板顶。但如意欲如此,则可以横梁之上船舷甲板按甲板全长计算的平均厚度之处作为甲板顶;在此项计算中,不得使用厚于最薄厚度加两寸的厚度。
  
  第369C章 第7条可浸长度
  
  可浸长度计算
  
  (1)为决定船舶的分舱,须绘制可浸长度的曲线,该曲线显示在船舶长度任何一点的可浸长度。
  
  (2)就任何有连续舱壁甲板的船舶而言,此可浸长度是以有关一点为中心点的最大段船舶长度,该段船舶长度在第9条所订定有关渗透率的明确假定下能被浸水而不致淹没限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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