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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0磅...............................................60至90秒。(8)灭火器的外面,须按照英国标准协会编号B.S.3326:1960的规格第4条的规定,清楚持久地加以标明。 第369B章 附表4呼吸器 [第42条] 1.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呼吸器,可为─ (a)一个防烟头盔或防烟面罩,每个须设置一个气泵或风箱,以及一条软气喉;或 (b)一个自给式呼吸器。 防烟头盔及防烟面罩 2.(1)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防烟头盔或防烟面罩,须设置用以从外间的大气供应空气的软喉。 (2)须设置适合透过第(1)节提述的软喉泵取空气的气泵或风箱。 (3)该软喉须属不能折叠的类型,并须有足够的长度,使佩戴头盔或面罩的人在起居舱、服务舱、货舱或机舱的任何部分时,气泵或风箱能放在开敞甲板上的清洁空气中,且不受任何舱口或门道所阻碍。 (4)如须将两截或多于两截软喉连接才能到达前述的舱间,则须设置有效率的联接器。 (5)气泵或风箱的空气进口须予保护,以确保空气供应不会受阻碍。 自给式呼吸器 3.(1)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自给式呼吸器,须属开路压缩空气类型。 (2)附连于呼吸器上并由佩戴的人携带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压缩空气瓶,须有至少1200升(42立方)自由空气的贮存量。该等贮气瓶须用适合的物料建造,并须具有效设计及足够强度,以充分的安全因数抵受其可能受到的内部气压,而每个气瓶须能抵受适当地超逾最大工作压力的液压测试。 (3)须设置设施,使在一个或多于一个供气瓶内的压力高于每平方寸150磅的任何时候而佩戴呼吸器的人呼吸自由空气的体积达每分钟85升(3立方)时,即按照该人的呼吸需要而自动调节给予该人的空气供应。须设置设施以超驰自动空气供应阀。 (4)高压供气系统须加装有防爆孔口的压力表,使佩戴的人能容易直接读取一个或多于一个供气瓶内的气压。 (5)须设置设施,使呼吸器内有效容量的百分之八十已耗用时,向佩戴的人发出能听见的警报。 (6)任何该等呼吸器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逾35磅,但不包括任何救生绳的重量以及任何并非构成该呼吸器整体的一部分的安全腰带或背带的重量。 (7)须就每个自给式呼吸器设置装满气体的备用气瓶,其备用气体贮存量至少为2400升(84立方)自由空气,但下述情况除外─ (a)如船舶载备5套或多于5套自给式呼吸器,则备用气体的总贮存量无须超逾9600升(336立方)自由空气;或 (b)如船舶设有以不受污染的空气将空气瓶重新充气至全压力的设施,则就每个该等呼吸器而设置的装满气体的备用气瓶,其备用气体贮存量须至少为1200升(42立方)自由空气,而在船舶上设置的备用气体的总贮存量则无须超逾4800升(168立方)自由空气。(8)每个该等呼吸器须连同维修与指示手册一起存放。 一般规定 4.(1)每个呼吸器的建造物料须有充分的机械强度、耐久性以及抵抗因热力或与水接触而变质的能力,又该物料须能抗火,且不能容许呼吸通路受使用呼吸器时相当可能遇上的烟雾或化学烟气所渗透。用以建造随呼吸器而设置的任何背带的织造物须能抗缩。呼吸器、背带及附件的外露金属部分,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用能抵抗磨擦所生的火花的物料造成。 (2)须设置以下设备,以供与每套呼吸器一并使用─ (a)一条防火的救生及讯号绳,其长度比从开敞甲板的清洁空气中,不受任何舱口或门道的阻碍而到达起居舱、服务舱、货舱或机舱任何部分所需的长度超出至少10,该绳须以铜或镀锌钢丝绳造成,抗断强度为至少1120磅,且以麻或其他覆盖物料包裹至圆周至少达1 1/4寸,以提供一个即使弄湿亦能被抓牢的表面; (b)一条可调校的安全腰带或背带,而佩戴的人能用弹簧扣将该救生及讯号绳牢固附连在该安全腰带或背带上,并能将该绳解开; (c)保护佩戴的人的眼睛及面部的防烟设施; (d)用适合的非易燃物料造成的字牌,上面载有清楚易读的讯号编码,在佩戴的人与其看顾员之间使用,其中一块字牌须附连在安全腰带或背带上,而另一块则附连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