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69B章 商船(消防装置)规例

[接上页]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2立方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4条属第5组的船舶:设有内燃式机械的机舱
  
  每艘长度为50或以上但小于7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5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而每艘长度小于5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至少3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5条并非铺设全通甲板而属第5组的船舶
  
  (1)每艘并非铺设全通甲板而属第5组的船舶─
  
  (a)须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足够分量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
  
  (b)须设置一把用来将盛器内的内载物分撒的勺子;
  
  (c)须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如下表所示─
  
  船只以为
  
  单位的注册
  
  长度
  
  2加仑泡沫
  
  灭火器或
  
  同等物
  
  2 1/2磅二氧化碳灭
  
  火器或3磅干粉
  
  灭火器或同等物
  
  30以下
  
  1
  
  1
  
  30以上至40
  
  2
  
  1
  
  40以上至50
  
  3
  
  2
  
  50以上至60
  
  4
  
  2
  
  60以上至70
  
  5
  
  2
  
  ;及
  
  (d)除非设有第(2)款所规定的设备,否则如属长度为40或以上的船舶,须设置两个消防桶,如属长度小于40的船舶,则须设置一个消防桶。(2)每艘属第5组的船舶以及每艘获特许在第III及IV级航区限制内往来航行的船舶,如并非铺设全通甲板,但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手动泵,一条连同直径3/8寸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20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并须设置一个喷雾嘴。
  
  第369B章 第26条属第6组的船舶
  
  (1)适用于属第XI及XII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6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XI及XII类的船舶。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XII类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B章 第27条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7组的船舶
  
  第V部
  
  属第7组的船舶
  
  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7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
  
  第369B章 第28条500吨或以上但小于1000吨并属第7组的船舶
  
  (1)本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并属第7组的船舶。
  
  (2)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两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部分。
  
  (3)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两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其中一个可由主引擎驱动。
  
  (4)第(3)款提述的每个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泵须符合第32条的规定。
  
  (5)在任何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并属第(1)款提述的船舶上,如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灵,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
  
  (6)第(5)款提述的任何该等应急消防泵,可用动力或人手操作,并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及消防喉,透过符合第34条第(5)款的规定的喷嘴,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40的水柱。
  
  (7)在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33条的规定。
  
  (8)除任何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每艘该等船舶另须设置至少两条消防喉,其总长度为至少船舶长度的百分之六十,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9)在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一个消防龙头,连同一消防喉及喷雾嘴。
  
  (10)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手提式灭火器,位于供在起居舱及服务舱随时使用的地方。
  
  (11)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固定式灭火装设,以保护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
  
  (a)符合第38条的规定的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第39条的规定的窒火气体或蒸汽装设;及
  
  (c)符合第40条的规定的泡沫灭火装设。(12)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的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料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13)如已符合第(11)款(b)段的规定而安装固定式窒火蒸汽装设,而蒸汽仅由水管锅炉提供,则须设置一个容量为至少30加仑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100磅的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保护锅炉室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舱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