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2立方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4条属第5组的船舶:设有内燃式机械的机舱 每艘长度为50或以上但小于7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在每个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5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而每艘长度小于5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至少3个该等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5条并非铺设全通甲板而属第5组的船舶 (1)每艘并非铺设全通甲板而属第5组的船舶─ (a)须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足够分量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 (b)须设置一把用来将盛器内的内载物分撒的勺子; (c)须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如下表所示─ 船只以为 单位的注册 长度 2加仑泡沫 灭火器或 同等物 2 1/2磅二氧化碳灭 火器或3磅干粉 灭火器或同等物 30以下 1 1 30以上至40 2 1 40以上至50 3 2 50以上至60 4 2 60以上至70 5 2 ;及 (d)除非设有第(2)款所规定的设备,否则如属长度为40或以上的船舶,须设置两个消防桶,如属长度小于40的船舶,则须设置一个消防桶。(2)每艘属第5组的船舶以及每艘获特许在第III及IV级航区限制内往来航行的船舶,如并非铺设全通甲板,但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手动泵,一条连同直径3/8寸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20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并须设置一个喷雾嘴。 第369B章 第26条属第6组的船舶 (1)适用于属第XI及XII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6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XI及XII类的船舶。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XII类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B章 第27条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7组的船舶 第V部 属第7组的船舶 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7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 第369B章 第28条500吨或以上但小于1000吨并属第7组的船舶 (1)本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并属第7组的船舶。 (2)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两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部分。 (3)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两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其中一个可由主引擎驱动。 (4)第(3)款提述的每个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泵须符合第32条的规定。 (5)在任何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并属第(1)款提述的船舶上,如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灵,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 (6)第(5)款提述的任何该等应急消防泵,可用动力或人手操作,并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及消防喉,透过符合第34条第(5)款的规定的喷嘴,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40的水柱。 (7)在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33条的规定。 (8)除任何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每艘该等船舶另须设置至少两条消防喉,其总长度为至少船舶长度的百分之六十,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9)在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一个消防龙头,连同一消防喉及喷雾嘴。 (10)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手提式灭火器,位于供在起居舱及服务舱随时使用的地方。 (11)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固定式灭火装设,以保护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 (a)符合第38条的规定的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第39条的规定的窒火气体或蒸汽装设;及 (c)符合第40条的规定的泡沫灭火装设。(12)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的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料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13)如已符合第(11)款(b)段的规定而安装固定式窒火蒸汽装设,而蒸汽仅由水管锅炉提供,则须设置一个容量为至少30加仑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100磅的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保护锅炉室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舱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