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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69B章 商船(消防装置)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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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其他类型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不得比相等于一个2加仑液体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为低。
  
  (6)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在装满药剂的可供使用状况下,重量不得超逾56磅,而且须如一个3加仑液体灭火器般便于携带。
  
  (7)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以供在任何船舶的起居舱或服务舱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采用统一的操作方法。
  
  (8)除受第(2)、(3)、(4)、(5)、(6)及(7)款的限制外,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须按照英国标准协会以下规格建造─
  
  灭火器类型规格编号
  
  水型(碳酸纳)..............................................B.S. 138 : 1948
  
  水型(气体压力)..........................................B.S. 1382 : 1948
  
  泡沫型(化学品)..........................................B.S. 740 : 第1部 : 1948
  
  泡沫型(气体压力)......................................B.S. 740 : 第2部 : 1952
  
  二氧化碳....................................................B.S. 3326 : 1960
  
  干粉............................................................B.S. 3465 : 1962。(9)凡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在起居舱与服务舱内或在机舱内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目不得超逾在起居舱与服务舱内或在机舱内设置的灭火器总数的一半。
  
  (10)在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上设置以供使用的灭火器,不得装载本身会发出或在使用时会发出对人体有害气体的灭火剂。
  
  (11)就本规例而言,任何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的容量,须视为该灭火器在腾出足够空间以确保正常操作时,其能够装载的灭火剂的最大体积或重量。
  
  (12)就本规例而言,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须视为其在热带气候下能安全装载的二氧化碳的最大重量。
  
  (13)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灭火器,须时刻保持装满药剂。
  
  (14)须为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备用药剂,但如灭火器所属的类型是在船舶于海上时不能容易补充药剂的,则须为每个该等灭火器另加设置一个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或其同等物,以代替备用药剂。
  
  第369B章 第37条消防桶
  
  (1)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消防桶须髹上红色,并须清楚持久地标明“FIRE”的字样。
  
  (2)每个该等消防桶须保持装满沙或水,但在开敞船舶上的除外。
  
  (3)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设置的消防桶,除用作灭火外,不得作其他用途,但在开敞船舶上的除外。
  
  第369B章 第38条机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1)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须设置一个泵、管道系统、多于一个控制阀及多于一个喷雾嘴。
  
  (2)第(1)款提述的喷雾嘴须有足够的数目,而其类型及布置须确保所分布的水雾有效地将其保护的舱间内的油火扑灭。
  
  (3)该等喷雾嘴须安装在船、液舱顶及油类燃料可能流布的其他范围之上,以及在拟保护的舱间内其他主要火警危险处之上。
  
  (4)第(1)款提述的喷水系统可分成多于一个区间,并须由分配歧管控制,歧管的阀须能从拟保护的舱间外面容易接触的位置操作,且不会因发生火警而随时遭截断。
  
  (5)该等喷水系统须在所需的压力下保持充水,而系统的供水泵则须在系统的压力下降时自动开动。
  
  (6)第(1)款提述的泵,须能在所需的压力下同时向在任何一个拟保护的舱室内的喷水系统的所有区间供水。
  
  (7)该泵及其控制器须装设在拟保护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舱间的外面。
  
  (8)喷水系统的布置,须使受喷水系统保护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舱间即使失火,亦不可能令该系统失灵。
  
  (9)须设置设施,以防止喷嘴受到水中的杂质阻塞或受到管道、喷嘴、阀及泵的腐蚀阻塞。
  
  (10)喷水系统须包括供随时在锅炉生火范围或燃油机组附近即时使用的流动式喷雾器。
  
  (11)喷水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位于任何客轮的防撞舱壁前面。
  
  (12)在每个喷水系统或在其毗邻位置处,须附加字样清楚持久的操作指示。
  
  第369B章 第39条固定式窒火气体及蒸汽装设
  
  (1)本条适用于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安装的每项固定式窒火气体或蒸汽装设,但符合《规则》第45条第(5)款的规定而安装在属第VIII类的船舶或在150吨以下并属第X类的船舶上的装设除外。
  
  (2)在为将气体或蒸汽喷射入机舱或货舱作灭火用途而设置的每项上述装设,输送气体或蒸汽的喉管须设置控制阀或旋塞,该等控制阀或旋塞的位置须使其易于接触,且不会因发生火警而随时遭截断使用。
  
  (3)该等控制阀或旋塞上须有持久的标记,清楚显示喉管所通往的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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