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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符合第38条的规定的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第39条的规定的窒火气体装设;及 (c)符合第40条的规定的泡沫灭火装设:但如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30加仑)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00磅),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b)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两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 (c)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10立方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弄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11条属第2组的船舶:设有内燃式机械的机舱 (1)在每艘属第2组的船舶上,须设置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固定式灭火装设的其中至少一项,以保护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总功率合共不小于1000制动马力的。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该等舱间内设置─ (a)一个容量为至少10加仑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35磅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及 (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1000制动马力或不足1000制动马力设置一个,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两个该等灭火器: 但在任何该等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6个该等灭火器。 第369B章 第12条属第2组的船舶:设有蒸汽机的机舱 在每艘属第2组的船舶上,任何舱间内如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压力润滑蒸汽机,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总功率合共不小于1000制动马力的,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 (a)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0加仑)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35磅),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并能直射到将涡轮机、蒸汽机或附属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围封的罩壳的任何部分(如有的话): 但如上述舱间已由符合第10条第(1)款或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灭火装设提供同等保护,则无须设置上述的灭火器;及(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1000制动马力或不足1000制动马力设置一个,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两个该等灭火器: 但─ (i)在任何一个该等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6个该等灭火器;及 (ii)如已符合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设置灭火器,则无须另加设置该等灭火器。 第369B章 第13条属第2组的船舶:消防员装备 (1)每艘属第2组的船舶须载备消防员装备,其数目为按船舶的注册长度计,每100或不足100载备一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两套。 (2)每套根据第(1)款的规定而载备的该等装备,须符合第42条的规定,且其中至少两套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3)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所载备的消防员装备只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而从开敞甲板,不受任何舱口或门道的阻碍到达起居舱、服务舱、货舱或机舱的任何部分是需要长度超逾120的软气喉的,则须另加设置至少两套自给式呼吸器。 第369B章 第14条属第2组的船舶:国际通岸接头 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2组的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符合第35条的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使来自另一艘船舶或来自岸上的供水能接驳到消防总喉管,并须备有固定设置,使该等接头在船舶左舷及右舷均能使用。 第369B章 第15条属第3组的船舶 第III部 不属客轮的船舶 适用于属第VII、VIIA、VIII及VIIIA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3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VII、VIIA、VIII及VIIIA类的船舶。 第369B章 第16条属第4组的船舶 (1)适用于属第IX、IXA及X类的船舶的《规则》,亦适用于属第4组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IX、IXA及X类的船舶。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4组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B章 第17条属第5组的船舶:消防泵、消防喉、喷嘴、消防总喉管、通海接头、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第IV部 属第5及6组的船舶 (1)每艘长度为70或以上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置装置,以使至少一股本规例规定的水柱,能射到该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通常可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并能射到任何贮物室以及任何货舱在空置时的任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