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B章 商船(消防装置)规例

[接上页]

  (2)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
  
  (3)第(2)款提述的每个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泵须符合第32条的规定。
  
  (4)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须另加设置一个与消防总喉管固定连接的消防泵,但该泵无须用动力操作。
  
  (5)每个该等另加设置的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如有的话),不得与第(2)及(3)款所规定的消防泵位于同一个舱室内,且须设置一个位于机舱外面的固定通海接头。
  
  (6)如根据第(4)款的规定须另加设置的消防泵是用动力操作的,则须符合第(2)及(3)款的规定;如是用人手操作的,则须能从符合本条的规定而设置的喷嘴,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20的水柱。
  
  (7)第(1)款提述的每艘船舶,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及喷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33及34条的规定。
  
  (8)须为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个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安装的消防龙头,设置至少一消防喉。
  
  (9)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机械的该等船舶,在每个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一消防龙头。
  
  (10)符合本规例的规定而在第(9)款提述的每个舱间内安装的每个消防龙头上的每一消防喉,须设置一个喷雾嘴。
  
  第369B章 第18条属第5组的船舶:手提式灭火器
  
  (1)每艘长度为70或以上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每个客舱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而在每个船员舱及该甲板之下的每个客舱则须设置至少两个该等灭火器。
  
  (2)在任何厨房内须备有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B章 第19条属第5组的船舶: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设备的机舱
  
  (1)在每艘长度为70或以上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上,在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内,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30加仑)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00磅)。
  
  (2)第(1)款提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或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3)除第(1)及(2)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两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5立方的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0条属第5组的船舶:设有内燃式机械的机舱
  
  在每艘长度为70或以上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
  
  (a)一个容量为至少10加仑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35磅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及
  
  (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1000制动马力或不足1000制动马力设置一个,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两个该等灭火器:
  
  但在任何该等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6个该等灭火器。
  
  第369B章 第21条属第5组的船舶:消防泵、消防喉、喷嘴
  
  每艘长度小于7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在机舱外面的位置须设置一个有固定通海接头的手动泵,一条有直径3/8寸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20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并须设置一个喷雾嘴。
  
  第369B章 第22条属第5组的船舶:手提式灭火器
  
  (1)每艘长度小于7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在舱壁甲板之上的每个客舱均须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而在每个船员舱及该甲板之下的每个客舱则须设置至少两个该等灭火器。
  
  (2)任何厨房内须备有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以供使用。
  
  第369B章 第23条属第5组的船舶: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设备的机舱
  
  (1)在每艘长度小于70且铺设全通甲板并属第5组的船舶上,在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内,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0加仑)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35磅)。
  
  (2)第(1)款提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或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
  
  (3)除第(1)及(2)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两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