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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519章 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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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其内凡提述铁路范围,须视为提述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已根据该条例就任何该等现有铁路划定为铁路范围的土地;(ii)(A)除(B)及(C)分节另有规定外,该条例第3至7及9条以及第15(3)至(5)条须视为已被废除;
  
  (B)该条例第8及20条须视为具有效力,犹如该条例第3至7及9条没有被废除一样;
  
  (C)凡该条例第31及34条和附表提述该条例第3至7及9条任何条文,须视为提述仍属有效时的该等条文;(iii)该条例第16条须视为已藉以下方式修订─
  
  (A)废除“5(2)(a)(i)、7(2)(a)(i)、9、”;
  
  (B)废除“,或故意妨碍他人合法行使依据第6条设定的地役权或权利所相应产生或附带的任何权力”。(4)在本条中─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te) 指运输局局长根据第(1)款指定的日期;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现有铁路”(existing railway) 指任何铁路或任何部分铁路,而─
  
  (a)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已有任何土地就其划定为铁路范围;及
  
  (b)其建造已在指定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
  
  第519章  第46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9章  第47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9章 附表
  
  [第32、33、34及38条]
  
  第I部
  
  1.本部的一般效力
  
  本部(于适用的情况下)就根据本附表第II部评定补偿而具有效力,并且─
  
  (a)增补《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中藉第II部而适用于补偿评定的条文;及 (由1998年第29号第101条修订)
  
  (b)凌驾于(a)段提述的条文中与本部条文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条文。
  
  2.适用于第II部的定义
  
  在本附表中─
  
  “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指土地如由自愿卖家在公开市场卖出,即可合理地预期变现得到的款额;
  
  “收回日期”(date of resumption) 指土地根据第本条例第18(2)条复归政府或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之日;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骚扰”(disturbance) 指使他人失去对土地的管有,或中断或干扰行业或业务,不论该等失去管有、中断或干扰是暂时或永久的;
  
  “骚扰补偿金”(disturbance payment) 指一笔相等于下列开支及金钱损失的款项─
  
  (a)任何人因由于某事项失去对土地的管有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申索人根据第II部是有权就该事项提出补偿申索的;及
  
  (b)就由于某事项对在任何土地上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的骚扰而言,则因此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申索人根据第II部是有权就该事项提出补偿申索的事项的,但如任何开支或损失,在假若该骚扰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会以过于间接或非因该骚扰所导致为理由而不可追讨,则该项开支或损失不得包括在骚扰补偿金内。
  
  3.土地价值的波动
  
  除第8及10条另有规定外,当任何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补偿评定有关时,如该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是可归因于根据本条例进行或建议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事宜,则不得考虑该等增加或减少。
  
  4.骚扰补偿金
  
  (1)为评定骚扰补偿金,土地审裁处须就申索人根据本条例有权取得补偿的将招致的开支或损失,评定其在判给时的价值,犹如该开支或损失构成侵权法下一项损害赔偿申索的一部分一样。
  
  (2)对任何行业或业务的干扰如非持续超过14天,即无须就该项干扰支付骚扰补偿金。
  
  5.非法建筑工程
  
  如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的建造或修改或于其上进行的建筑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违反据以持有该等建筑物所在的土地的政府租契或其他文书,则可在公正公平的范围内减少就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作出的补偿。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6.损害仅部分是由于方案造成时所作的补偿
  
  如损失或损害的部分责任不可合理地归因于方案亦并非合理地与方案有关连,则须在顾及该部分责任后,将根据第II部第6或7项评定的补偿按公正与公平的程度削减。
  
  7.不可根据第8项就广告损失获得补偿
  
  凡为任何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作广告宣传的标志根据本条例第26条除去,第II部第8项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人权利,就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该利益为假若该标志并没有除去,该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的广告可能为他带来的利益。
  
  8.曾就价值减损获支付补偿的土地于
  
  其后被收回时应作的补偿抵销
  
  如曾就土地价值的减少而根据第II部第2、3、4、5、8或9项而支付补偿,而其后该土地或其部分被政府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获赋予的权力收回,则须考虑该项价值减少的款额以减少就收回该土地所作的补偿,但以其在评定该土地价值减少的补偿时已考虑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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