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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519章 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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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局长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根据本条拆除的物体或构筑物,不论该物体或构筑物是否在违反任何条例或政府租契或藉以持有该土地的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建造或维持的。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9章  第27条建筑图则及工程展开的控制
  
  (1)即使《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另有规定,凡建筑事务监督认为在方案所描述的土地上进行的建筑工程(包括在方案界线以外进行的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在该土地上展开会与方案或铁路的营运或维修不相容,则建筑事务监督可在为避免该不相容情况而有需要的范围内─
  
  (a)拒绝批准任何图则,或拒绝同意该等建筑工程的展开;
  
  (b)(如就建筑工程的展开没有仍然生效的同意)撤回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任何图则给予的或当作已就任何图则给予的批准;
  
  (c)要求修订任何关乎该等建筑工程的图则;
  
  (d)在批准关乎该等建筑工程的图则或同意该等建筑工程的展开时,施加不论是关于时间或其他方面的条件;及
  
  (e)撤回建筑事务监督已给予或当作已给予的批准,或撤回就建筑工程的展开而给予的同意。(2)为施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3及24条,在─
  
  (a)不理会第(1)(a)款所提述的拒绝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或在第(1)(b)或(e)款所提述的撤回批准或同意之后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或
  
  (b)并非按照如第(1)(c)款所提述般修订的图则或第(1)(d)款所提述的施加的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建筑工程,须当作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3)凡方案或修订方案根据第6条存放,建筑事务监督在第(1)款之下的权力随即产生。
  
  (4)建筑事务监督须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本条例批准方案后,于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检讨第(1)款所规定的行动;
  
  (b)更改有关的行动以便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相符。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5)建筑事务监督如在根据第(1)款行事时,认为某人拟在方案描述的土地上进行的建筑工程会与方案不相容,则建筑事务监督须将该不相容情况的详情告知该人。
  
  (6)凡就第(5)款所指明的土地有以下情况─
  
  (a)建筑事务监督根据第(1)(a)、(b)或(e)款,拒绝批准任何图则或拒绝同意建筑工程的展开,或撤回任何批准或同意;及
  
  (b)建筑事务监督在检讨其行动之后,维持其所作的拒绝或撤回的决定;及
  
  (c)建筑事务监督告知在其指明的土地上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会与方案不相容;及
  
  (d)建筑工程及任何有关的图则均与据以持有该土地的政府租契或其他文书相符,并与任何法律或根据任何法律而作出的规定相符,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则该土地的拥有人可给予局长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本条例收回该土地。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7)凡就第(5)款所指明的土地有以下情况─
  
  (a)建筑事务监督如第(1)(d)款所描述般施加对建筑工程造成延误的条件;及
  
  (b)建筑事务监督在检讨其行动之后,维持施加该条件的决定;及
  
  (c)建筑事务监督告知在当其时在其指明的土地上进行的建筑工程会与方案不相容;及
  
  (d)建筑事务监督并不应在该条件施加之后2年或以后提出的书面申请就建筑工程的展开给予批准及同意以容许该工程在12个月之内展开;及
  
  (e)建筑工程及任何有关的图则均与据以持有该土地的政府租契或其他文书相符,并与任何法律或根据任何法律而作出的规定相符,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则该土地的拥有人可给予局长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本条例收回该土地。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8)倘若拥有人如第(6)或(7)款所描述般给予通知,则除非该通知已被撤回,否则行政长官须在局长收到该通知之后28天内命令收回第(6)(c)或(7)(c)款所述的土地;收回土地的命令所指明的通知期不得多于28天。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9)拥有第(5)款所指明的土地的可获补偿权益的人,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申请,要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以根据本条例收回该土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如此行事是公正公平的,可在以下情况下命令收回该土地─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a)建筑事务监督如第(1)(d)款所描述般施加对建筑工程造成延误的条件;及
  
  (b)建筑事务监督在检讨其行动后,维持施加该条件的决定;及
  
  (c)建筑事务监督告知在其指明的任何期间于其指明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工程会与方案不相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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