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519章 铁路条例

[接上页]

  9.管有承按人提出的申索
  
  凡根据本条例补偿申索可由管有承按人提出─
  
  (a)该申索可包括要求就构成按揭抵押品的全部权益作出补偿;及
  
  (b)管有承按人在收到补偿后,须首先用以清偿或减低在按揭下须偿还的债项,余款则须归予按揭人。
  
  10.根据第9项支付的补偿的限制
  
  根据第II部第9项须支付的补偿,仅以按照根据本条例第27(1)(c)或(d)条规定的修订或施加的条件在土地上进行建筑工程不会增加该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为限。
  
  11.补偿的分摊
  
  凡有超过一人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而他们就须支付或已支付的补偿的分摊问题有争议,则土地审裁处在接获他们任何一人的申请后,须以在顾及他们各自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拥有的权利及权益后属公正公平的方式,为他们分摊该补偿。
  
  12.估值日期及权益
  
  如根据第II部第2栏,须以土地的价值、申索人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的价值或以租金作为评定补偿的基准,则该价值或租金的评定日期,须为第II部第1栏所提及的有关事情的发生日期,而有权提出申索的人,须为在该日期符合第II部第3栏的描述的人。
  
  13.不可作双重补偿
  
  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均不得使任何人得以─
  
  (a)就他所没有蒙受的损失或没有招致的开支追讨补偿;或
  
  (b)追讨超过他所蒙受的损失或所招致的开支的补偿,但在根据本条例评定补偿时,不得考虑申索人根据保险单所追讨得的任何款项。
  
  14.政府可承担工作
  
  凡任何人根据本条例有权申索补偿,而该项补偿须以所招致的开支作为基准予以评定,则政府在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可进行该等若非由政府进行便可就其申索开支的作业。
  
  第II部
  
  可申索补偿的事项
  
  评定补偿的基准
  
  可就其各自的
  
  损失申索补
  
  偿的人
  
  申索须送达
  
  局长的期限
  
  1.
  
  根据本条例收回土地。
  
  犹如该宗申索是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就根据该条例收回的土地而提出一样。
  
  假若该土地是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有权根据该条例就该土地申索补偿的人。
  
  由收回日期起计的1年届满前。
  
  (由1998年第29号第101条修订)
  
  2.
  
  (a) 根据本条例第20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
  
  (a) (i) 如属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申索人对该土地拥有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所减少的款额。
  
  (ii) 如属设定暂时占用的权利,申索人对被占用土地拥有的权益在设有地役权期间内的公开市场租金的款额。
  
  (a) 任何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 由设定地役权或权利的日期起计的1年届满前。
  
  (b) 根据本条例第20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所引致的骚扰。
  
  (b) 骚扰补偿金。
  
  (b) 与(a)段同。
  
  (b) 与(a)段同。
  
  3.
  
  (a) 因本条例第18(2)条的施行而致不被收回的土地所享有的地役权在毗邻或相连土地收回时终绝。
  
  (a) 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补救或减轻地役权终绝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此等开支后申索人对不被收回的土地拥有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所减少的款额。
  
  (a) 任何对该不被收回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 由毗邻或相连土地的收回日期起计的1年届满前。
  
  (b) 因该地役权终绝而引致的骚扰。
  
  (b) 骚扰补偿金。
  
  (b) 与(a)段同。
  
  (b) 与(a)段同。
  
  4.
  
  (a) 因任何道路或其部分根据本条例第22条封闭或因涉及任何道路或其部分的私人权利根据本条例第22条而终绝、修改或受限制,而致任何土地的通道受不利影响。
  
  (a) 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补救或减轻该封闭、终绝、修改或限制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此等开支后申索人对该土地拥有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所减少的款额。
  
  (a) 任何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 由封闭、终绝、修改或限制的日期起计的1年届满前。
  
  (b)因该封闭、终绝、修改或受限制而引致的骚扰。
  
  (b)骚扰补偿金。
  
  (b)与(a)段同。
  
  (b)与(a)段同。
  
  5.
  
  (a)任何对政府前滨或海床拥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