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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附例适用区由以下地方组成─ (a)所有的限制区; (b)机场区中并无任何部分在限制区内或在任何道路或一段道路上的所有部分;及 (c)所有的指定道路,但不包括任何在(a)、(b)或(c)段所提述的区域内且亦在地下铁路区内的区域。 第483A章 第4条分租区 本附例第IV、V、VII及VIII部不适用于分租区。 第483A章 第5条宪报公告及图则 (1)管理局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以提述一张或多于一张图则的方式描述和划定当其时构成附例适用区、分租区、地下铁路区、客运大楼、地面运输中心、指定道路、公众停车场及公共运输设施的区域。 (2)机场管理总监可拟备和核证一张或多于一张划定构成附例适用区、分租区、地下铁路区、客运大楼、地面运输中心、指定道路、公众停车场及公共运输设施的区域的图则,并须不时拟备和核证一张或多于一张新的图则以取代该图则或该等图则,亦可不时在该等图则或取代图则上批注其任何修订和核证该等批注。 (3)每份根据本条核证的图则均须有一份文本由管理局备存于机场,以供查阅。 (4)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根据本条刊登的图则一经出示,就本条例或任何法律程序(包括根据本条例提出的检控)而言,须视为当其时有效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划定区域的足够证明。 第483A章 第6条公职人员等 (1)假如第9、11(2)、12及48(7)、(8)、(9)、(12)及(14)条于警务人员、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消防处人员、驻军人员、《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所指的海关人员、廉政公署的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执行职务时适用于该等人员,或假如第9、46(1)及48(2)条就该等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执行职务时使用的车辆或船只而适用,即会令该等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会严重妨害该等人员执行职务,则该等条文并不适用于该等人员,亦并不就该等人员使用的车辆或船只而适用。 (2)除第(1)款所规定者外,本附例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及其使用的车辆及船只。 第483A章 第7条《航空保安条例》 本附例不得视为影响《航空保安条例》(第494章)或任何根据该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的适用及强制执行。 第483A章 第8条豁免 管理局可豁免任何人、车辆、船只或动物或任何类别的人、车辆、船只或动物,使其在符合管理局所决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及在管理局所决定的期限内,免受本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所管限。 第483A章 第9条进入等 第III部 进入及出入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管理局可于任何时间─ (a)拒绝任何人、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进入不属分租区的附例适用区或其任何特定部分,或要求任何人、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离开该处或要求将其从该处移走;或 (b)要求任何人、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从不属分租区的附例适用区内某一地方前往或移往该区另一地方。(2)第(1)款所规定的权力,不可就属指定道路、公共运输设施或公众停车场的区域或属地面运输中心或客运大楼内的公众区的区域而行使,除非管理局或获授权人或获授权人员在行使该项权力时─ (a)合理地认为就机场在安全、保安周全及有效率的情况下营运方面的利益而言,行使该项权力是有需要的;或 (b)合理地相信或怀疑行使该项权力所针对的人已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条例的条文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3)凡任何人、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依据本附例被拒绝进入附例适用区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其特定部分,或依据本附例被要求离开该处或从该处移走或移开,则该人不得─ (a)继续留在或逗留在该处;或 (b)不将或拒绝将在其管控下的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从该处移走或移开。(4)管理局可将在触犯本条的情况下继续留在或逗留在附例适用区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其任何特定部分的人、动物、车辆、船只、物件或东西从该处移走(必要时使用合理武力),而无须为因如此移走所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损失或损害而招致对任何人所负的法律责任(出于疏忽或故意失责的法律责任除外)。 第483A章 第10条进入的条件 (1)进入不属分租区的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或使用其内的任何设施,均须受本附例以及与该等区域、建筑物及设施有关的使用条款所规限。 (2)任何人在附例适用区内时,须遵守和遵从─ (a)本附例; (b)任何有关的使用条款; (c)获授权人或获授权人员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使机场在安全及保安周全的情况下营运,或为确保使用机场的飞机、车辆及人士的安全,或为防止对公众人士产生危险,或为防止机场内出现阻塞,而发出的一切指引及指示;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