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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管理局所竖立或展示的所有标志、通告、告示及其他指示,包括禁止或限制出入任何区域、建筑物或设施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部分者,以及指出通往任何区域、建筑物或设施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部分的路线或出入方法者。 第483A章 第11条限制区 (1)在不损害第10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理局可藉发出或授权发出许可证予管理局不时认为适合的人,以对出入限制区及对限制区内的人的行为作出规管。该等许可证可受管理局为机场在安全及保安周全的情况下营运所需要而不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2)除真正的航空公司乘客外,任何人在限制区内时,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以令人相当容易看见有关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身分证的方式佩带管理局所发出或授权发出的有效许可证或(就空勤人员而言)有效军事身分证明文件或航空承运人或航空当局按管理局可接受的方式发出的空勤人员身分证。 第483A章 第12条封闭 即使本附例有任何其他条文,管理局如为使机场在安全及保安周全的情况下营运而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或为进行工程而按其绝对酌情权认为有需要,即可随时限制出入附例适用区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部分,或封闭附例适用区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部分。 第483A章 第13条不当使用设施 第IV部 设施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 (a)不得干扰或妨碍下述各项的操作或恰当使用,亦不得扰乱、掩蔽、损坏或不当使用下述各项,即位于或装置于附例适用区或构成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的─ (i)任何操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话系统、资料或数据系统、电脑系统、电讯系统或其他为供于机场发出和接收讯息而设置的器具、广播系统、通风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手推车循环系统、照明系统以及标志或讯号系统; (ii)任何乘客或货物的输送系统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旅客捷运系统列车、自动梯、自动人行道、活动平台或升降机及其有关系统、装置或设备; (iii)任何机动、电动或以其他方式开动的机器、设备、器件、机械装置、装置、器具、器材、工具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动门或闸、车辆及行李手推车; (iv)任何电线或电缆或其他形式的电气装置; (v)任何安全或警报或紧急系统或器材; (vi)任何保安器材;或 (vii)任何排水、排污、供水、供气、供电或其他公用设施供应系统;(b)不得故意移动或启动任何位于或装置于附例适用区或构成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的警报或紧急或安全系统或器材的控制杆、钮掣、开关掣或控制器,亦不得故意操作或开动该等系统或器材,但如在紧急情况以及为设置该等系统或器材的明示目的而使用,则属例外; (c)不得移动或启动任何控制杆、钮掣、开关掣或控制器,亦不得操作(a)(i)、(ii)、(iii)、(iv)及(vi)段所提述的任何操作系统、输送系统或设施、机器、设备、器件、机械装置、装置、器具、器材、工具、系统或保安器材; (d)不得按并非管理局所指示的方式及次序使用任何自动梯上落或企图按该等方式及次序使用任何自动梯上落; (e)不得在任何自动梯、自动人行道、活动平台或其他自动输送器上,按并非该自动梯、自动人行道、活动平台或其他自动输送器所移动的方向的方向行走或企图如此行走; (f)不得坐在供乘客使用或运载货物的任何自动梯、自动人行道或任何其他自动输送器(包括该等自动梯、自动人行道或自动输送器的扶手)上,但如坐在指定或设计作该用途的座位,则属例外;或 (g)除在意外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不得─ (i)在旅客捷运系统列车开行时或处于指定车站之间时,进入或离开或企图进入或离开该旅客捷运系统列车的车厢隔间或车厢;或 (ii)打开或企图打开位于指定供乘客登上或离开旅客捷运系统列车的平台或区域的关闭的自动门或闸,或并非为登上或离开旅客捷运系统列车而越过该等自动门或闸。 第483A章 第14条涂写及恶意破坏 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污损、移走或拆去下述各项,或在其上书写、髹上、绘画或贴上任何文字、图象或字样,或弄污、弄脏、破损、切割、抓刮、撕扯、喷泼或损坏下述各项─ (a)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墙壁或其他设施; (b)任何固定附物、家具、装饰、配件或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标志、通告或道路标记;或 (c)第13条所提述的任何机器、操作系统、设备、机械装置、器具、器材或系统,包括其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