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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派发任何书籍、单张或其他书面材料或任何样本或其他东西或物件。 第483A章 第27条索取施舍等 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乞求或索取任何种类的施舍、款项或捐献。 第483A章 第28条紧急出口及走火通道门 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阻塞或锁上任何建筑物的任何紧急出口或导致该等紧急出口被阻塞或锁上,亦不得故意任由任何建筑物内的防烟门打开。 第483A章 第29条禁止攀爬墙壁、栏栅、柱子等 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攀上或攀过或跳上或跳过任何墙壁、栏栅、栏障、栏杆、旋转闸或柱子。 第483A章 第30条限制饮食 凡客运大楼、地面运输中心或公共运输设施展示有禁止在该等地方的任何部分进食任何食物或饮用任何饮品或含酒精饮料的通告,或关乎该等地方的任何部分的使用条款禁止该等作为,则任何人在该等地方的该等部分时不得作出该等作为。 第483A章 第31条限制拍照等 在管理局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事先许可而─ (a)使用任何声音或影象记录设备作商业用途;或 (b)在附例适用区内任何展示有通告而明确禁止使用任何声音或影象记录设备的地方使用该等设备。 第483A章 第32条环境 (1)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内任何地方将液体燃料、油类或润滑剂注入任何容器(包括车辆、船只或飞机的任何部分)或从任何容器(包括车辆、船只或飞机的任何部分)排出,但如该地方属管理局批准或指定作该等作为的地方,则属例外。 (2)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清理、清洗、维修或保养任何飞机、车辆或设备,但如该处属管理局批准或指定作该等作为的地方,则属例外。 第483A章 第33条限制道路工程及挖掘工程 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事先书面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指定道路上或指定道路附近的任何地方或飞机移动区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开凿、道路或挖掘工程。 第483A章 第34条资料性标志 管理局可在附例适用区内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方竖立或维持固定和可变换的标志及地面标记,以提供航空公司或机场的资料。 第483A章 第35条危害航行安全 第VI部 禁止的作为 在不损害《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属法例)的条文的原则下,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内─ (a)放风筝、气球或模型飞机、放出禽鸟、或以车辆拖动而升起降落;或 (b)在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危害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掉下或放置任何东西。 第483A章 第36条干扰无线电 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内,以对或相当可能对机场的任何通讯系统或导航系统的操作有不利影响的方式,操作或使用任何无线电发射器或其他能够发散出电气干扰或其他干扰的东西。 第483A章 第37条分发计划及安排 如任何商业或业务运作或经营,是在免税或减税的基础上销售或经营应课税品的,或显示其为在免税或减税的基础上销售或经营应课税品的运作或经营,则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为该商业或业务运作或经营,或在与该商业或业务运作或经营有关的情况下,进行、营办、从事或参与任何计划或安排,以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或向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送递、收取或分发任何商品。 第483A章 第38条标志及宣传品 (1)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关于宣传品、装饰或标志的成文法则的原则下,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 (a)竖立任何宣传品、装饰、旗帜、条幅、徽号、告示或标志;或 (b)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或安排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任何标语牌、招贴宣传品或任何其他物料。(2)管理局可将未获其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展示的宣传品、装饰及标志移走和处置。 第483A章 第39条运行引擎 第VII部 飞机移动区内的作业 任何人不得未获空中交通管制事先许可而在飞机移动区内开动或运行飞机引擎。 第483A章 第40条飞机的地面移动 任何人如无空中交通管制事先许可,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在飞机移动区内拖曳或移动飞机或容许飞机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在飞机移动区内被拖曳或移动。 第483A章 第41条移走飞机 (1)管理局可为其决定的保安、安全或运作上的理由而要求移动或移走在飞机移动区的任何飞机(包括因任何理由而没有或失去航行能力的飞机);如该项要求不获迅速答应,管理局可在有关风险由该飞机的拥有人或营运人承担的情况下移动或移走该飞机,或安排在有关风险由该飞机的拥有人或营运人承担的情况下移动或移走该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