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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83A章 机杨管理局附例

[接上页]

  第483A章 第15条火警
  
  第V部
  
  公安及公众人士的行为
  
  任何人─
  
  (a)不得导致火警发生;
  
  (b)除获管理局事先许可外,不得在飞机移动区内任何地方燃点无遮盖火焰;或
  
  (c)不得在藉现场展示通告而禁止燃点无遮盖火焰的任何其他地方燃点无遮盖火焰。
  
  第483A章 第16条吸烟及非吸烟区
  
  (1)任何人不得在限制区、客运大楼、地面运输中心、公共运输设施或公众停车场的任何部分(在管理局指定为吸烟区的区域除外)吸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2)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人已触犯或企图触犯第(1)款,获授权人或获授权人员─
  
  (a)可要求该人弄熄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及
  
  (b)如该人没有弄熄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可要求该人离开该区域。
  
  第483A章 第17条妨扰及烦扰
  
  (1)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人造成妨扰或烦扰的行为。
  
  (2)除获管理局许可外,任何人不得─
  
  (a)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进行任何音乐、戏剧或其他表演;或
  
  (b)举行任何妨碍机场的正当使用或营运的聚会或集会。(3)任何人在附例适用区内时,不得处于因服用任何酒精、药物或毒品而致神智不清的状态。
  
  第483A章 第18条妨碍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
  
  (a)故意妨碍或干扰─
  
  (i)机场的正当使用;或
  
  (ii)任何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人执行本附例委予他的任何职责或行使本附例授予他的任何权力;或(b)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放置任何物件或东西,而其放置方法可导致人或车辆的流通受到妨碍或限制。
  
  第483A章 第19条对使用言语和行为的限制
  
  任何人不论何时均不得使用任何威胁性、粗秽、淫亵或使人反感的言语,亦不得闹事、行为不检、行为不雅或作出使人不快的行为。
  
  第483A章 第20条游荡
  
  (1)任何人不得在无合理因由的情况下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游荡。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人在无合理因由的情况下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游荡,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人可要求该人离开附例适用区或其任何特定部分。
  
  (2)任何人被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人依据第(1)款要求离开附例适用区或其任何特定部分后,不得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继续留在该处。
  
  第483A章 第21条侵入
  
  除为管理局许可的目的外,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适用区内占用或固定地留在任何地点或空间或搭建任何构筑物。
  
  第483A章 第22条车辆、滑板等的使用
  
  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事先许可而─
  
  (a)在客运大楼或地面运输中心任何不属道路、泊车区或其他指定供车辆使用的区域的部分停下、停泊或使用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辆及拖车,但不包括伤残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车辆);或 (1998年第9号法律公告)
  
  (b)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使用滚轴溜冰鞋、溜冰鞋、滑板或其他相类的器材走动、滑行或移动。
  
  第483A章 第23条须使动物受到管束
  
  (1)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将任何动物带进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但为警察或香港海关服务的犬只,或陪同视力有残障的人的引路犬,或将乘搭飞机或由飞机卸下的动物,则属例外。
  
  (2)将动物带进附例适用区的人,须时刻牵领该动物或将该动物放在适当的笼或容器内携带或以其他适当方法使该动物受到管束,且不得容许该动物弄污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或对其他人造成妨扰或烦扰。
  
  第483A章 第24条倾倒物料
  
  (1)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事先书面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倾倒、弃置或遗留任何车辆、设备、建筑碎料、废料、垃圾、废物或任何种类不受欢迎的物件。
  
  (2)在不损害管理局根据第58条所具有的权利的原则下,管理局除具有该项权利外,尚可在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时间,按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方式,移走和处置在触犯第(1)款的情况下被弃置或遗留在附例适用区任何部分的上述车辆、设备、建筑碎料、废料、垃圾、废物或不受欢迎的物件,而无须通知其拥有人。管理局无须因上述移走或处置而招致对任何人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出于疏忽或故意失责的法律责任除外),而任何人亦不得就此而针对管理局提出损害赔偿或补偿的申索。
  
  第483A章 第25条扔弃垃圾、吐痰或其他不合卫生的行为
  
  (1)任何人不得将扔弃物掉在或遗留在并非为装载扔弃物而设计或设置的盛器之处。
  
  (2)除了在为作吐痰或作其他不合生的行为而设计或设置的盛器或其他设施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吐痰或作出其他不合生的行为。
  
  第483A章 第26条进行贩卖活动及招徕
  
  (1)任何人不得未获管理局许可而在附例适用区的任何部分经营任何业务、进行任何小贩活动、出售或派发任何东西、进行调查、招徕、招揽或邀请他人购物、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任何东西或要约出售或出租任何东西或作出提供服务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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