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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管理局可就依据第(1)款移动或移走任何飞机而招致的开支向该飞机的拥有人或营运人收取费用,并可将欠款作为民事债项而向该飞机的拥有人或营运人追讨。 (3)本条不得当作或解释为损害《香港民航(意外调查)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的条文。 第483A章 第42条停泊飞机 在不损害处长所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原则下,或除属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将飞机置于并非管理局不时为该飞机而指定的地方及位置之处。 第483A章 第43条豁免区 第39、40、41及42条不适用于指定为商务航空中心所专用的停机坪或根据《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第322章)设立的政府飞行服务队所专用的停机坪。 第483A章 第44条稳固飞机 任何静止不动而并非在机库内的飞机,须予停泊或以其他方式稳固使其不能移动。任何飞机营运人没有如此将飞机停泊或稳固,即属犯罪。 第483A章 第45条沾污 (1)凡飞机在飞机移动区溢出燃料或使飞机移动区受沾污或污染,则飞机营运人须对此负责,并须采取步骤以迅速停止上述溢出、沾污或污染和将影响及损害减至最低。 (2)管理局可就补救任何触犯第(1)款一事而招致的开支向飞机营运人收取费用,并可将欠款作为民事债项而向该营运人追讨。 第483A章 第46条向车辆发牌 第VIII部 机场限制区的交通 (1)所有在限制区内行驶的车辆须具有由管理局发出的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管理局可就牌照的发出施加其所决定的条件,而该等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a)上述车辆不得驶出的区域;及 (b)关于上述车辆的保险规定。(2)管理局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撤销某车辆的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或拒绝发出该牌照或拒绝将该牌照续期,特别是在该车辆不能通过第47条所指的任何检验的情况下,或在任何发牌条件遭违反,或为保安周全、安全或有效运作想的情况下。 (3)就发牌而言,机场限制区车辆按照附表1予以分类。 第483A章 第47条车辆检验 (1)管理局可要求对任何机场限制区车辆进行定期和抽样车辆检验。该等检验须在管理局所指定的检验中心或管理局所决定的其他地点由管理局所指定的人进行。 (2)任何车辆要通过机场限制区车辆检验,须符合管理局所决定的机场车辆安全标准和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的条文。 第483A章 第48条机场限制区车辆交通管制 (1)管理局可─ (a)按其不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向其不时认为适当的人发出机场限制区驾驶批注;及 (1998年第9号法律公告) (b)为指挥、规管、管制车辆交通及车辆停泊而在限制区内设置交通标志及地面标记。(2)任何车辆如没有有效的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或如并非在其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所明文准许的区域内,则可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时被管理局从限制区或该区域(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 (3)任何人因在限制区内危险驾驶车辆而导致他人死亡,即属犯罪。 (2000年第33号第5条) (4)任何人在限制区内危险驾驶车辆,即属犯罪。 (2000年第33号第5条) (5)(a)任何人在限制区内不小心驾驶车辆,即属犯罪。 (b)任何人在限制区内驾驶车辆,如无适当的谨慎及专注,或没有合理顾及在限制区内的其他人,即属本款所指的不小心驾驶。(6)(a)除非管理局就特定类型的车辆或某些特定路线订明不同的速度限制,否则任何人在限制区内驾驶车辆不得超逾时速35公里。 (b)如管理局就特定类型的车辆或某些特定路线订明不同的速度限制,则任何人在限制区内驾驶该类型的车辆或于上述特定路线驾驶时,不得超逾该订明的速度限制。(7)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准许驾驶有关种类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连同由管理局根据第(1)款发出的有效机场限制区驾驶批注的情况下,在限制区内驾驶该种类车辆。 (8)任何车辆如没有有效的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则任何人不得在限制区内驾驶该车辆或容许他人在限制区内驾驶该车辆。 (9)如车辆的机场限制区车辆牌照没有明文准许该车辆在限制区的某部分行驶,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部分驾驶该车辆。 (10)任何人除非获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否则不得在飞机运转区驾驶车辆。 (11)任何人在飞机移动区内驾驶时,须让路予不论是正在以本身动力滑行或是正被拖行的飞机。 (12)任何人在限制区内驾驶时,须遵守任何交通标志或地面标记。 (13)任何人除非色觉正常,且在驾驶时配戴矫正视力镜片或助听器(如其驾驶执照有此规定),否则不得在限制区内驾驶车辆。 (14)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停泊在或留在或容许车辆停泊在或留在限制区内任何并非由管理局指定为车辆停泊区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