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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出租汽车许可证须受证内所指明附表3列出的条件,及署长不时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的其他条件所规限。 (6)署长可拒绝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如他拒发该证,则须以面交送达或挂号邮递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拒发的理由;并将根据第(3)款缴付的费用退回申请人。 (7)凡根据第(1)款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经遗失、毁损或毁灭,在获缴付$130的费用后,署长可发出一份许可证复本,而该许可证发出后须当作为根据第(1)款所发出的许可证,并具有与许可证正本相同的效力。 (1988年第18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6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0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24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15条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限制及有关发出的考虑 (1)酒店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a)如酒店的东主是该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只可发给酒店;或 (b)如属其他情况,只可发给私家车的登记车主,但该登记车主须出示有关酒店的东主或经理就其专门为该酒店提供酒店出租汽车服务的书面认可,且获得署长信纳者,在决定是否发出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时,署长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与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有关的酒店的睡房数目、酒店提供的一般服务水准及酒店的位置是否使该酒店对酒店出租汽车服务有合理的需要。 (2)旅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a)如旅游代理人是该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只可发给旅游代理人;或 (b)如属其他情况,只可发给私家车的登记车主,但该登记车主须出示旅游代理人就该车主专门为该旅游代理人提供旅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书面认可,且获得署长信纳者,在决定是否发出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时,署长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 (i)现有向到港人士所提供游览香港的设施及其性质;及 (ii)申请人是否有资源及经验足以向来到香港的人士提供适当水准的旅游出租汽车服务。(3)(a)机场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只可发给有关私家车登记车主,但该车主须出示机场管理局对提供机场出租汽车服务的书面认可,且获署长信纳者;在决定是否发出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时,署长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有关下述事宜的现有提供的设施及其性质─ (i)为乘搭飞机抵达香港的人安排其到达在香港境内的目的地;及 (ii)为拟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人安排其到达香港国际机场。 (b)未经机场管理局书面进一步认可,不得对同一私家车加发机场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类型出租汽车许可证。 (2002年第23号第92条)(4)学校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只可发给有关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在决定是否发出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时,署长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 (a)该申请人的私家车是否领有批准运载7名乘客的牌照;及 (b)申请人能否就其申请内指明的学校或多间学校需要拟提供的学校出租汽车服务,出示每间有关学校校长的书面认可,作为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据。(5)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只可发给有关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在决定是否发出该出租汽车许可证时,署长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 (a)申请人计拟经营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区域所设有公共交通服务的程度; (b)申请人能否合理地证明在他计拟经营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区域内对私家出租汽车服务是有需要的;及 (c)申请人是否在他计拟经营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区域内,有署长认为适当的地方停泊可供出租的私家车。 第374D章 第16条许可证的续期 (1)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可采用指明的表格,在紧接现有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届满日期前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就同一私家车,向署长申请同一类型的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续期。 (2)署长接获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后,在符合第15及19条的规定下,可就该同一私家车发给申请人同一类型的出租汽车服务的新出租汽车许可证;而根据本条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须从现有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届满当日起生效。 (3)第14(3)、(4)、(5)及(6)及15条适用于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犹如其为根据第14(2)条就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发出而提出的申请一样。 第374D章 第17条就不同车辆替换许可证 (1)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可采用指明表格,向署长申请取消其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及就申请人是登记车主的另一私家车,就同一类型的出租汽车服务申请另发新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替换被取消者。 (2)署长在接获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以及获交回现有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后,可取消该出租汽车许可证,并在符合第15及19条的规定下,对申请内指明的另一私家车就同一类型的出租汽车服务另发给申请人新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