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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除非按照有关服务的客运营业证所指明者,否则专服务的公共小巴司机不得停车让乘客上落。 (2)非专服务的公共小巴司机不得停车让乘客上落,除非─ (a)在公共小巴站或公共小巴停车处;或 (b)乘客有要求或有意乘车的乘客示意。(3)除非按照有关服务的客运营业证所指明者,否则公共巴士服务的公共巴士司机不得停车让乘客上落。 (4)除非在先前已协定的租用合约中指明的地方,属第38条所指被租用的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的司机,不得停车让乘客上落。 (5)的士司机不得停车让乘客上落,除非─ (a)在根据第30条指定供的士使用之的士站;或 (198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b)乘客有要求或有意乘车的乘客示意。(6)本条不得解释作为─ (a)允许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的司机,为了让乘客上落而在本规例、《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所禁止的地方停车,或以该等规例或法则所禁止的方式停车;或 (b)阻止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的司机,为了使根据第56条被下令离开该车辆的任何人能够离开而停车。 第374D章 第34条公共服务车辆使用车站及停车处 (1)署长可将附表4第8或9号图形的时间字牌,连同该附表第5、6或7号图形的交通标志适当地同时放置,用以指明公共小巴站或的士站可供使用作为公共小巴站或的士站的时间,以及可供标志中指明任何种类的车辆停泊的时间。 (2)除第(3)及(4)款另有规定外,公共小巴或的士的司机不得将其车辆停泊在公共小巴站或的士站(视属何情况而定),除非第(1)款所提述的交通标志及时间字牌准许如此停泊∶ (198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但在以下情况下,有关车辆就本款而言,须当作为未有停泊─ (a)的士为供出租而停在的士站;或 (b)公共小巴为乘客上落而停在公共小巴站。(3)非专服务的公共小巴的司机,不得在任何根据第28或29条指定只供专服务的公共小巴使用的公共小巴停车处或公共小巴站停车或泊车。 (4)的士司机不得在任何并非根据第30条指定供的士使用之的士站停车或泊车。 (198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35条在公共小巴站的行为 (1)公共小巴站内停在最前面的2辆公共小巴的司机─ (a)不得无合理辩解而离开其车辆;及 (b)须无论何时均准备及愿意将其车辆驶离该站。(2)在公共小巴站停定的公共小巴司机─ (a)在有空位时,须将其车辆驶上前; (b)如另一公共小巴的司机要求,须开动其车辆以容许该另一公共小巴驶离该站;及 (c)须按照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给予他的指示,将其车辆驶离该站,或驶往该站内任何位置。(3)任何人不得在无合法权限下,阻碍─ (a)公共小巴的司机,使他不能─ (i)将其车辆驶入内有空位的公共小巴站; (ii)将其车辆依次序驶前至其前面的任何公共小巴站内空出的位置; (iii)在其车辆在公共小巴站内停车或停定时,让乘客上车;或 (iv)将其车辆驶离公共小巴站;或(b)任何其他人,使他不能登上在公共小巴站内停的或停定的公共小巴。(4)如第34(1)条提述的交通标志及时间字牌准许公共小巴司机在公共小巴站停泊,本条不得解释为可阻止公共小巴司机如此停泊其车辆。 第374D章 第36条在的士站的行为 (1)的士站内位于最前面的2辆的士的司机,须坐在其车内或站在其车旁,而该车须随时可以供人租用。 (2)的士站每辆的士之司机,在有空位时须将其的士驶上前。 (3)如有人拟租用的士─ (a)的士站第一辆的士的司机须接受租用;及 (b)并非属该的士站第一辆的士之司机不得接受租用,除非该站内在他前面的所有的士之司机均已接受租用,或该等司机不在其的士之内或附近。(4)如第34(1)条提述的交通标志及时间字牌准许的士司机在的士站停泊,本条不得解释为可阻止的士司机如此停泊其车辆。 第374D章 第37条的士司机的责任 第V部 司机、持证人及乘客的责任 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 (a)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论该租用人的意图是以明显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b)拒绝或忽略驾驶该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任何地方; (c)拒绝或忽略运载租用人要求他运载的乘客,而乘客数目是不超过有关的士牌照内指明数目的; (d)在接受租用驶往指明的目的地时,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驶往该目的地; (e)在其的士被租用时,未经租用人同意,允许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199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f)在任何人已缴付租用的士的车费并在其他人租用该的士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或忽略应此项要求而就车费的缴付发出符合第49A条规定的收据。 (199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