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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须确保车辆所有出口,包括紧急出口,不受阻碍,以及当车上有乘客时,该等出口不被锁上; (f)如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或任何经警务处处长授权的人提出要求,须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雇用他的持证人或车主的姓名及地址的详情; (g)在任何合理时间,不得妨碍任何有权限检查该车辆的人,或忽略向该人提供一切合理资料及协助; (h)不得致使车辆在道路上停留不动的时间超过乘客上落所需的时间,但在为上述目的而允许其停留超过必需时间的车站或停车处则不在此限; (i)不得无理延误行程;及 (j)不得与其他司机结聚或聚集,以致对公众人士造成滋扰。(2)司机在掌管的士时─ (a)不得欺骗或拒绝知会乘客或有意乘车的人有关适当的收费及前往某处的路; (b)在的士可供租用或已租用时,为给予乘客找续,须无论何时均携带不少于─ (i)$10面额钞票或$2或以上面额硬币达$90;及 (ii)$1或以下面额硬币达$10;(c)如的士可供租用,不得游荡或将车辆停在的士站以外的其他地方,但因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因由则不在此限; (d)在运载乘客前往任何公共娱乐场所或集会地方,或从该处接载乘客时,须按抵达先后次序,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停近门口或入口处,并须服从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任何指示,在乘客上落后以造成最少妨碍及挤塞的方式,立即将的士驶走。 第374D章 第45A条乘客就座位安全带的行为 的士或公共小巴的乘客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7A或7B条规定,须配用座位安全带但拒绝或没有如此配用─ (a)在司机、获授权人或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离开该车辆;及 (b)(i)如该车辆是的士,须缴付的士计程表当时所记录的合法收费;及 (ii)如该车辆是公共小巴而他又未曾缴费,须缴付在他登车时按照第50(3)条展示的字牌上指明的收费。 (1989年第3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46条乘客的一般行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2002年第3号第15条 (1)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a)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语言或作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b)故意妨碍或阻挠车辆司机或获授权人或分散其注意力; (c)对有关车辆的任何部分、其设备或附件,故意作出或致使作出任何事情,而该等事情为刻意─ (i)妨碍或干扰车辆运作,或造成损坏;或 (ii)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不舒适、滋扰或不便;(d)吐痰或故意损坏、弄脏、毁损或弄污车辆任何部分、任何设备或其任何附件; (e)故意移走、移动、毁损或更改任何号码字牌、收费表、路指示器或终点牌或任何车辆内或其上印制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f)驾驶车辆,或干扰车门,或干扰构成车辆一部分的或与车辆连接的其他机械装置、设备或控制器; (g)在车辆移动时上车或落车; (h)在上车或意图上车时─ (i)阻碍任何企图上车或落车的乘客;或 (ii)作出相当有可能会延误该车辆的行为;(i)在上车、停留或乘坐在车内或车上时管有─ (i)任何枪械,除非他是正在当值的警务人员、《香港辅助警察条例》(第233章)所指的香港辅助警察队队员、或《海关条例》(第342章)所指的海关人员,则不在此限;或 (1999年第76号第3条;2002年第3号第15条) (ii)任何其他危险或攻击性物件;(j)在司机或获授权人因下列理由要求不要上车或停留在车内或车上时,仍如此做─ (i)该车辆的油箱须注入汽油或电油; (ii)该车辆所载乘客已满额;或 (iii)由于任何成文法则或由于该车辆获发的有关车辆牌照或客运营业证所附的条件,司机或持证人被禁止允许乘客在有关地方上车或停留在车内;(k)在司机或获授权人由于任何成文法则或由于该车辆获发的有关车辆牌照或客运营业证所附条件,而要求不要在有关地方上车或落车时,仍如此做,而该要求是基于该有关地方为─ (i)该车辆不获准停车的地方;或 (ii)乘客被禁止上车或落车的地方;(l)上车或停留在车内或车上,而其情况足以令车上乘客生厌,或其衣着或衣服的状况在合理预计下可弄脏或损害该车辆的褥里、座垫、座位或其他部分或车上任何乘客的衣服,且该车司机或获授权人或警务人员曾以该人的情况或衣着或衣服的状况为理由而要求他─ (i)不要上车;或 (ii)离开该车辆;(m)未经司机或获授权人允许而携带任何物件进入或登上该车辆,或将该物件放置于任何地方,而司机或获授权人曾要求他不要将该物件放置在该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