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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4D章 第37A条乘客不配用安全带时司机可拒绝出租车辆或驾驶车辆 的士或公共小巴司机在作为该等司机时,如车辆内的乘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7A或7B条规定须配用安全带,但却拒绝或没有如此配用,则司机可拒绝出租该车辆或驾驶该车辆。 (1989年第3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37B条在过海的士站候客之的士可拒绝出租的情况 尽管第37条另有规定,在过海的士站停车候客之的士司机,可拒绝接受并非经由海底隧道、西区海底隧道或东区海底隧道驶往海港另一方之目的地的任何租用。 (199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38条整段时间租用公共服务车辆 (1)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如根据就该车辆有效的客运营业证内条款是准许的,则其登记车主以及的士登记车主,均可将该车辆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费率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2)根据第(1)款租用车辆,其中的一项条件,可为该车辆只由该车辆登记车主所雇用的人驾驶,或须提供上述的人以驾驶该车辆。 (3)车辆在根据第(1)款租用前,该登记车主及租用人须填妥及签署一式两份文件,其内容须包含以下详情─ (a)适用于该项租用的收费率或计算表; (b)就该车辆而持有第三者风险的保险的详细内容;及 (c)获允许驾驶被租用车辆的人的姓名、地址及其驾驶执照号码。(4)登记车主须保留该文件一份,在租用开始后3个月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将其出示。 (5)租用人须保留该文件一份,于租用持续期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将其出示。 第374D章 第39条保险及驾驶执照 尽管第38条另有其他规定,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登记车主不得将车辆出租予任何人,除非对于第38(3)条所提述文件内载有其姓名的每一名获允许驾驶该车辆的人,有关的登记车主信纳─ (a)在租用持续期内,每名上述的人就该车辆的使用而言,有符合《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的规定而有效的有关第三者风险的保险单或保证单;及 (b)每名上述的人持有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有效驾驶执照,而该执照授权他驾驶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374D章 第40条兜客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的司机、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诱使其使用该车辆。 第374D章 第41条货物的运载 (1)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不得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但在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上,按照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获发的装载货物许可证,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货物,则不在此限。 (2)根据第(1)款准许运载的个人手提行李,不得包括以下货物─ (a)属危险或厌恶性质的货物;或 (b)未经牢固包装的货物。(3)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原则下,在本条中─ “个人手提行李”(personal hand baggage) 包括乘客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物件。 (1988年第353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42条动物、鸟类等的运载 (1)有关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或的士运载动物及鸟类,以及运载任何动物或鸟类所根据的条款及条件,完全由有关车辆的持证人酌情决定,或如属的士时,则由该车辆的司机酌情决定。 (2)任何人如根据第(1)款获准携带任何动物或鸟类上车,须对该动物或鸟类对该车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并须就此付给赔偿。 第374D章 第43条公共服务车辆证章 (1)署长可向任何受雇为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司机发出证章,证章上注有识别号码。 (2)根据第(1)款获发证章的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司机,须在当值时一直将其证章佩戴于显眼处。 (3)任何人不得佩戴根据第(1)款发出但属以下情况的证章─ (a)该证章并非发给该人;或 (b)该证章经更改或毁损。(4)任何人不得佩戴看来是但事实上并非根据第(1)款发出的证章。 第374D章 第44条整洁 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的持证人及的士司机,须确保车辆保持整齐清洁。 第374D章 第45条司机的一般操守 (1)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司机在作为该等司机时─ (a)须有礼貌及守规矩; (b)保持个人整洁及衣着适当; (c)如车上有乘客,不得在车内或车上吸; (d)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车内或车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