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n)在车内或车上的时候─ (i)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乐器或任何留声机、收音机或录音机,而滋扰到任何其他人; (ii)自己或联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发出过量噪音; (iii)将任何物件或东西在车内抛掷或掷向道路或行人径; (iv)附连在车上或从车内拖引出任何飘带、汽球、旗帜或其他物件,或将其他东西安置或放置在车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v)将身体或肢体探出或放在车辆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2)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的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a)由并非供乘客上车的车门或通道上车,或由并非供乘客离去的车门或通道落车;或 (b)在车内或车上─ (i)行乞; (ii)售卖或要约售卖任何物件,但如有司机或持证人的允许则不在此限;或 (iii)为广告用途而派发任何类别的印制、书写或类似的物品,或派发任何物件。 第374D章 第47条的士收费 第VI部 收费及的士计程表 (1)租用的士的收费率须为附表5指明的收费率。 (2)任何的士之登记车主或司机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费,不得超过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 (3)乘客可在乘客车厢内免费携带轻便而车厢可容纳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轻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类似物件。 (4)如的士乘客属伤残人士,其轮椅及拐杖不得视为附表5就附加车费而言所指明的行李。 (1988年第353号法律公告) (5)(由1993年第34号第11条废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根据《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规例》(2003年第146号法律公告)及《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第2号)规例》(2003年第147号法律公告),本规例附表5指明的租用新界的士收费率在2003年6月8日至2003年12月7日的期间内获减低,该两项规例其后于2003年7月12日被废除(请参阅2003年第187及188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48条有关车费的罪行 (1)任何人不得─ (a)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无能力缴付根据第47条应收的合法车费,并且意图逃避缴付合法车费而租用的士; (b)不诚实地设法逃避缴付他依法应付的合法车费;或 (c)没有或拒绝缴付的士司机要求的车费后,又拒绝向的士司机报出他的姓名及可以找到他的地址,或报出虚假姓名或虚假地址,意图欺诈。(2)任何人不得─ (a)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无能力缴付车费,并且意图逃避缴付车费而登上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或 (b)不诚实地逃避缴付他应付的车费。(3)在第(2)款中,“车费”(fare) 就公共小巴而言,指根据第50(3)条在车上展示字牌上显示的车费。 第374D章 第49条的士计程表的使用等 (1)供租用的士之司机须─ (a)展示的士计程表指示器;及 (b)在黑夜时间亮车顶之“TAXI”灯号。(2)的士已被租用时,的士司机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到开始记录位置,而每当租用已终止,他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回至非记录位置。 (3)就第(2)款而言,的士在行程开始时,或该的士在租用人指定时间及地点最早可供租用人使用时即算是租用的开始,两者以较先的时间为准。 (4)如的士计程表所记录行车路程的车费,显然高于根据第47条可收取的合法车费时,的士租用人没有责任向司机缴付多于合法车费。 (5)在本条中,“的士计程表指示器”(taximeter indicator) 指在《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A)第42(1)条中所提述之的士计程表指示器。 (198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49A条就租用的士缴付的车费发出的收据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就租用的士的车费的缴付所发出的收据须─ (a)由安装于该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打印;及 (b)符合附表9第I部列出的规定。(2)如安装于任何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不在良好运作中,则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就租用该的士的车费的缴付所发出的收据须─ (a)由获缴付车费之的士司机发出;及 (b)符合附表9第II部列出的规定。 (199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根据《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规例》(2003年第146号法律公告)及《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第2号)规例》(2003年第147号法律公告),本规例附表5指明的租用新界的士收费率在2003年6月8日至2003年12月7日的期间内获减低,该两项规例其后于2003年7月12日被废除(请参阅2003年第187及188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50条在公共小巴上展示的目的地指示器及车费 第VII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