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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B章 第95条获授权雇员的逮捕权 任何并非警务人员的获授权雇员,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已违反第80条,可无须手令而逮捕该人,并随即将该人送交警署,以按照《警队条例》(第232章)处理。 第372B章 第96条政府人员的豁免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3年第1号第3条 警务人员、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消防处人员、英军人员、《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所指的海关人员、廉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或廉署人员如需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执行紧急职务,而假如第80条对其适用则会阻挠或严重削弱其职务的执行,则第80条对其不适用。 (2003年第1号第3条) 第372B章 第97条豁免其他类别人士的权力 公司可藉书面通知,并在其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使其不受进入限制区的所有或任何规定的规限。 第372B章 第98条费用 本附例所订明的费用列于附表1。 第372B章 第99条特别及一般留置权 第X部 一般规定 (1)在不损害本附例任何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公司对由任何人不论如何带进铁路处所(包括公司任何列车)的所有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或物品有特别留置权,并对该等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或物品的拥有人就前述的任何人或该等拥有人所欠下(不论如何欠下)公司的款项有一般留置权。 (2)如任何留置权在合理时间内未获满足,则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将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及物品或其任何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益用以解除该留置权;如出售后4星期内无人申索收益的出售费用及余款,则该等款项即拨入公司一般收入,而不受任何有关申索影响。 第372B章 第100条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XI部 法律责任的限制 就本附例而言,以及在不损害本附例各条或任何一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公司无须对由以下原因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亦无须对因以下原因而致错误送递、拖延或扣留任何行李、货物或其他物品所引致的其他费用或开支承担法律责任─ (a)天灾; (b)因战争、侵略、外国敌意行为(无论有否宣战)、内战、叛乱、暴动、军事行动或夺权、藉着或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的命令而作出的充公、征用、毁坏或对任何人或财物造成的损害、暴乱、内乱、罢工、闭厂、停工、限制工作所引致的后果(以上各种情况不论起因,亦不论属局部或全面情况); (c)根据法律程序而作出的任何检取; (d)任何人、乘客或第三者独自或与公司共同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错失; (e)任何人、乘客或第三者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错失,或任何非公司所能控制亦非公司在合理程度的远见及谨慎下所能预见的因由; (f)诈骗行为或其他刑事作为; (g)带进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行李、货物或物品本质上易于大量损耗,有潜在的欠妥之处或本质上有欠妥之处,有缺点或自然变坏; (h)行李、货物或物品没有足够或适当包装,或没有足够或恰当标签或地址的指示; (i)任何乘客、任何人或任何行李、货物或物品的拥有人或收货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或接收的任何行李、货物或物品,或在超逾本附例所列出或提述的时限才领取或接收该等行李、货物或物品; (j)本附例或其中任何一条没有获遵从; (k)任何列车、货车、车辆、运输工具、升降机、自动梯、活动平台、机械或电力器具或财物或其他处所(无论是否属于公司或是否由公司或代公司提供的)有任何欠妥之处; (l)任何行李、包裹、货物或物品的损失,或任何已包装或未包装的托运行李、包裹、货物或物品的损失; (m)任何在香港地域范围以外发生的作为、事故、意外、紧急事故或事件,不论如何引致或发生; (n)在任何列车、车辆或运输工具上或在任何其他团体或任何人的财产或处所,或在任何其他团体或任何人的业务地点发生的任何作为、事故、意外、紧急事故或事件(不论如何引致或发生),而不论该作为、事故、意外、紧急事故或事件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引致或发生的。 第372B章 第101条支付足以弥偿公司的款项 任何乘客或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的拥有人或收货人或其他人(包括其遗产代理人),因公司或获授权人运载或保管任何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而向公司或获授权人提出或由他人代为提出申索,则本附例中以任何方式提及或提述的任何乘客或任何人或任何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的拥有人或收货人须向公司支付所有或任何为弥偿公司或职员或获授权人就上述所有或任何申索所需的款项的款额,以及与此相关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开支。而就对职员或获授权人的费用、损害、损失或开支的申索而获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须代有关的职员或获授权人以信托形式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