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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B章 第102条限制及豁免 公司订立本附例时,是为公司本身以及代其每名雇员、职员、受雇人及代理人而订立的。任何人或乘客或拥有人或收货人对车票的接受,即成为其同意本附例或其所有或任何条文赋予公司的每项对法律责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延伸而适用于公司每名雇员、职员、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372B章 第103条以香港法例为管限法律 第XII部 司法管辖权 (1)凡根据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条文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一切或任何纠纷(不论如何引致),如涉及任何根据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条文而引致或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事情、作为、事件或事物,则不论该行为或事件或事物于何处发生,亦不论与该纠纷有关的任何人或任何一方的国籍、居籍或本籍或惯常居住地为何,均须受香港法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例解释;因该纠纷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由公司或针对公司提出的每宗诉讼或申索,须受在香港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专有审判权所限。 (2)本附例及根据本附例所定下的任何特别条件所提述的各人或各方现明确同意并声明公司为一间香港公司,而公司的一切中央管理和控制均于香港行使。 第372B章 第104条检查身分证及逮捕 第XIII部 强制执行及罚则 (1)任何人如被合理地怀疑正犯或正企图犯违反本附例第I-IX部所列任何条文所订的罪行,须应职员或获授权人的要求出示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供职员或获授权人查阅,并向职员或获授权人报上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及地址,而职员或获授权人可无需手令而逮捕该人,并随即将该人送往警署,以按照《警队条例》(第232章)处理。 (200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是根据条例第38条所赋予的逮捕权以外的额外权力。 第372B章 第104A条提供虚假资料 任何人在根据第104条被要求提供资料时,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05条罚则 任何人或一方违反附表2第1栏所提及的本附例条文,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并可被判以附表2第2栏与有关条文相对显示的罚款或处罚。 第372B章 第106条保留其他诉因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所载列、提及或提述的一切,以及根据本附例而提出的起诉或诉讼或采取的步骤,均不禁制公司或其他人提出其有权提起或提出的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申索。 第372B章 附表1许可证费用 附表1 [第98条] 许可证费用 费用 1. 根据第81(b)条发出的标准许可证 $30.00 2. 根据第94条补发的标准许可证 $30.00 第372B章 附表2罚则 [第105条] 条次 处罚 第85、86、87、88、91、92、93条 罚款$1000 第6(1)、7(1)、13(1)及(2)、25、25A(1)、43、44、64(d)、65、66条 罚款$2000 第25A(3)、36、45、46、47(c)、47(d)、47(e)、47(f)、48、50、52、54、55、57、58、59、61、63、64(a)、64(b)条 罚款$5000 第104A条 罚款$3000 及监禁3个月 第13(4)、33、35、51、53、56、60、67、68、71、72、74、75条 罚款$5000 及监禁6个月 第47(a)、47(b)、64(c)、69、80条 罚款$10000及监禁2年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