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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72B章 九广铁路公司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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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2B章 第29条无人认领物品的出售
  
  (1)所有拾获的物品或物体,如在拾获后一个月内未由真正拥有人认领,将当作已由真正拥有人放弃,并可由公司或代公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及价格予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出售或处置的所得收益,由公司保留作其绝对使用和受益:
  
  但公司认为属易毁消的物品或物体,可提早予以出售或处置。
  
  (2)就任何由并非职员或获授权人的人拾获的物品或物体而言,该拾获人可按由公司绝对酌情作出的决定,获取一笔由公司于出售该物品或物体后绝对酌情厘定的款额。
  
  第372B章 第30条乘客对伤害、损害或损失的责任
  
  乘客须就其带到铁路处所(包括公司列车)的任何物品或动物对公司财产或任何职员或获授权人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损害或损失负责,并须就任何其他人或对任何其他人或团体的财产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损害或损失负责,并须弥偿公司对任何其他人所造成(不论如何造成)的所有或任何伤害、损害、损失(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
  
  但如上述对财产或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纯粹因任何职员或获授权人的疏忽或错失所引起,则本条并不适用。
  
  第372B章 第31条将人或乘客移离铁路处所
  
  任何乘客或任何人违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触犯或违反本附例或其中任何条文,或在任何职员或获授权人要求下(不论其方式为何)没有或不遵从(视属何情况而定)本附例,可随即被移离铁路处所(包括属于公司的列车),而不损害本附例就违反该等附例所订明或提述的任何处罚。
  
  第372B章 第32条接受行李的条件
  
  第III部
  
  行李的运载
  
  公司须在本附例及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行李条件的规限下,接受由铁路运载的行李;运载行李条件如与本附例不一致,则以该等条件为准。
  
  第372B章 第33条招揽搬运行李
  
  除获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行李或物品以换取报酬。
  
  第372B章 第34条接受货物的条件
  
  第IV部
  
  货物的运载
  
  公司须在本附例及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货物条件的规限下,接受由铁路货运列车运载的货物;运载货物条件如与本附例不一致,则以该等条件为准。
  
  第372B章 第35条招揽搬运货物
  
  除获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货物以换取报酬。
  
  第372B章 第36条在铁路处所驾驶和停泊车辆
  
  第V部
  
  汽车、电单车、单车及类似的运输工具
  
  除获公司准许外,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驾驶或停泊任何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准许该等车辆或运输工具在该处停车等候。
  
  第372B章 第37条在铁路处所非法停泊车辆
  
  任何车辆或运输工具如被发现非法停泊或留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且无人看管,亦不能找到其驾驶人、车主或掌管人,或该车辆或运输工具不能被移走,又或其驾驶人或掌管人拒绝应任何职员或获授权人的要求将该车辆或运输工具移走,则该车辆或运输工具可随即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锁上或移走。
  
  第372B章 第38条锁上及移走的费用
  
  任何如此锁上或移走的车辆或运输工具,可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扣留,直至公司获缴付公司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所厘定的锁上费或移走费或存放费用、税款或税项为止。
  
  第372B章 第39条扣留车辆通知
  
  被如此扣留的车辆或运输工具如无人认领和没有被移走,而所有的锁上费、移走费或存放费用或其他费用没有在车辆被扣留后3日内缴付,则除紧急情况外,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以预付邮费的方式,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该车辆或运输工具的登记车主(一如《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界定者)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另将副本送交政府运输署),通知该登记车主─
  
  (a)该车辆或运输工具已遭扣留及扣留地点;及
  
  (b)除非在该通知书送达登记车主的日期后的14日内,该车辆或运输工具从扣留地点移走以及根据第38条应缴付的任何费用获缴付,否则该车辆或运输工具将归属予公司并成为公司绝对的实益财产,而不受登记车主或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影响,并可由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予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372B章 第40条出售车辆所得收益的支付
  
  在依据本部将车辆或运输工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日期后6个月内,如任何人出示拥有权的书面或其他证据而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该证据是满意或充分的,使公司信纳在该车辆或运输工具凭借本部成为公司财产时,该人是该车辆或运输工具的真正实益车主,则公司须将出售或处置所得收益(不计利息),在扣除下述款项后,支付予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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