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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B章 第12条规管其他车票的有效期限 规管并非普通等单程或来回车票的任何车票的有效期限及特别条件,须为车票上所印者;如车票上并无印明有效期限及特别条件,则为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时发出的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者。 第372B章 第13条车票的检查和出售 (1)所有付费车票均属公司财产;并须在铁路处所内(包括已付车费区域)或在任何列车上,在职员或获授权人的要求下随时出示该等车票。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2)除车票发出条件另有指明或获得职员或获授权人准许外,任何失效车票不论是否有剩余储值,均须交还给公司。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3)没有出示车票的乘客,不论原因为何,均有责任缴付附加费。 (4)除获公司或获他人代公司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图出售、要约出售或邀请他人购买任何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车票。 (5)在铁路处所(包括已付车费区域)内或列车上持有或使用免费或优惠车票的乘客,在职员或获授权人要求下,须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持有和使用该车票。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4条车费的退回和车票的补发 (1)就任何车票的退换或退款,公司具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并可扣除由公司不时订明和公布的行政费用,且以公司不时订明和公布的最高退款额为限。 (2)退款形式,由公司绝对酌情决定。 (3)公司并无责任发出车票以代替已遗失、误置、未经使用或失效的车票,亦不会就任何该等车票的票值或因乘客没有应要求出示车票而征收的车费或附加费款额退款。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5条列车载位不足 (1)公司无须就因已发出的某一等级车票的载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某列列车或该列列车的某一等级的车厢隔间或车厢而承担法律责任。 (2)如已发出头等车票而列车头等载位不足,持有头等车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无权就车费的适当差额申索退款。 第372B章 第16条列车服务时间表及时间 (1)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时间表所指明的列车服务,可随时更改、暂停或撤销而无须通知。 (2)公司发出的时间表须按香港本地时间以24小时记时法提述。 第372B章 第16A条香港往中国大陆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车的离站时间 (1)乘搭从香港往中国大陆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车的乘客,须在列车预定离站时间最少45分钟前抵达列车开出的车站。 (2)乘搭从香港往中国大陆其他目的地的直通车的乘客如迟于列车预定离站时间45分钟前抵达,获授权人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让其上车;如乘客迟于列车预定离站时间45分钟前抵达,公司对没有运载该乘客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7条无责任依循时间表 公司并不保证或担保任何列车均按公布时间表所指定的时间离站或抵站,亦不保证或担保车票的发出能在或会在某列列车离站前完成;公司无须就任何人或乘客或第三者,由于公司列车服务因任何理由更改、暂停或撤销所造成阻延或滞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372B章 第18条列车服务的暂停、中止 (1)公司在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认为适宜时,可采取下述措施而无须就因此而造成(不论如何造成)的阻延或滞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a)暂停或中止在票务处或以自动售票机或其他方式发出车票; (b)在时间表上显示的任何其他列车抵站之前,让某列列车离站,而不让乘客有机会上落该列列车; (c)在任何日子暂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销任何车站的所有或任何铁路客运服务或其他服务,或暂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销任何列车的行驶,或更改任何该等列车的离站或抵站时间。(2)凡车票因本条所描述的情况而未能使用,或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该等车票可予退换,则公司会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对申请按照第14条作出退款给予合理考虑。 第372B章 第19条入口(包括闸门)的关闭 除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另有决定外,公司经营的每个车站的入口(包括闸门及自动闸),通常会在时间表所显示当日尾班客车应离开该站的时间前5分钟关闭。 第372B章 第20条停止发出车票 在不损害本部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而公司在认为为保证任何列车准时离站或为任何其他原因或情况所需时,公司可在时间表所显示的任何列车离站的时间之前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停止发出车票,而无须就因此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