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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B章 第69条危险驾驶及超速驾驶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以对他人构成或相当可能构成危险的方式,或(视乎适当情况而定)以超过任何告示、指示牌、标志或讯号或职员或获授权人所示的速度,驾驶或以其他方式引领或骑踏任何车辆或运输工具。 第372B章 第70条特准过路处及使用过路处的条件 第VIII部 侵入和损坏铁路处所 公司可藉告示,就动物、人、汽车、电单车、单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可使用横越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过路处的时段或时间,以及使用该过路处的条件,作出指定。 第372B章 第71条未经特准而抽取用水、污染等 任何人不得取去或使用,或准许或安排取去或使用,又或以其他方式抽取、沐浴于或污染任何属于公司或组成铁路处所一部分或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水库、水池、水管或水体或其他容器内的水或内含物。 第372B章 第72条厌恶性物质、废料、僭建物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以下事情的发生─ (a)任何污水、排出的废水、粪便、污物或其他厌恶性物质流入或排进或以其他方式进入或留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 (b)任何废物、废料或废弃食物或任何种类的垃圾积聚或以其他方式留在铁路处所; (c)没有公司的书面特准,而在铁路处所内建造或竖设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将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留在铁路处所; (d)将任何种类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或装备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进入或留在或越过铁路处所(获公司书面特准者除外); (e)让风筝、气球、模型或其他东西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上空飞过或以其他方式越过。 第372B章 第73条公司减少侵入情况发生的权力 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防止任何人作出违反第72条的行为,包括由公司或在公司指示下将任何人竖设的任何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移走,而无须就此对该人承担任何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公司移走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论由公司移走,或在公司指示下而移走)的权力,可就本条实施之前已建造或竖设在铁路处所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行使。 第372B章 第74条将闸门及界线围栏打开 任何人不得打开或企图打开或以其他方式干预任何于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界线或界限任何一边或之上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的任何闸、门、围链、墙壁、围栏、栏障或其他竖设物,或致使任何该等闸、门、围链、墙壁、围栏、障栏或其他竖设物被打开或受其他方式的干预。 第372B章 第75条遵从规例或告示 除按照根据条例第30条订立的规例,或藉由公司或代公司根据本条所发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通过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图在任何时间将任何汽车、单车、电单车或其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任何手推车、独轮、双轮或多轮推车、拖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任何东西(包括动物)带过、传过、驶过或引领其横过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连同任何运输工具、动物或其他东西穿过任何闸、门、围链或栏障后,须尽快将其关上或重新拴紧。 第372B章 第76条释义 第IX部 限制区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许可证”(pool permit) 指根据第81条发给获授权雇员的许可证;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根据第77条宣布为限制区的范围; “许可证”(permit) 指根据本部发出的任何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permit holder)─ (a)就共用许可证而言,指获发给该许可证的获授权雇员,并包括任何在该获授权雇员的授权下而使用共用许可证的人;及 (b)就标准许可证而言,指以本身的姓名而获发给许可证的人;“标准许可证”(standard permit) 指根据第81条发给并非获授权雇员的人的许可证; “获授权雇员”(authorized employee) 指为施行本部任何附例而获公司书面授权的公司雇员或其他人。 第372B章 第77条有关限制区的宪报公告 (1)公司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铁路处所内任何范围(包括已付车费区域)为限制区。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宣布任何范围为绝对限制区,或在指明日子或任何日子的指明时段为限制区。 第372B章 第78条限制区的划定 公司须安排以标志或其他方式划定每个限制区的界线或入口,向可能进入该限制区的公众人士合理地表明该范围为限制区。 第372B章 第79条显示限制区位置的图则 (1)行政总裁可拟备和核证一份划出限制区范围及界线的图则,并须不时拟备和核证新的图则,以代替原来的图则;行政总裁并可不时在此图则或替代图则上批注任何修订,并须核证该等批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