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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B章 第21条入口或出口的关闭 公司可在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宜的时间,关闭任何车站或月台或铁路处所任何其他部分的入口或出口,而无须就因此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372B章 第22条乘客须查看车票和找回的钱 (1)乘客在离开票务处之前,须查看车票和任何找回的钱。 (2)公司无须就车票的预订、预留或发出时乘客没有指出的任何错误、错处、错误陈述或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3)任何乘客在离开公司的票务处后,即无权就不正确地发出的车票或不正确地找回的钱提出申索。 (4)公司无须为公司方面就车票的发出、没有发出或遗漏发出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错处或遗漏或有关事宜的任何其他错误、错处、错误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372B章 第23条使用自动售票机须缴付的适当车费 使用自动售票机的乘客,须放入不少于适当车费的法定货币以购买车票,并须随即查看发出的任何车票;任何乘客无权获退回放入自动售票机的超逾适当车费的款额。 第372B章 第24条准许免费乘车的儿童人数 (1)除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适当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另有指明外,每名成人乘客可带同两名3岁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但该儿童或该等儿童不得占用其他乘客所需的座位。 (2)如每名成人乘客带同乘车的3岁以下的儿童超过两名,超额的每名儿童有责任缴付相等于适当成人车费一半的车费。 (3)超过3岁但不足12岁的儿童,不论是否各自占用座位,均须缴付适当成人车费的一半。 第372B章 第25条任何车费、补票费、附加费等的缴付 (1)除第6及25A条的规定外,任何人或乘客不得在没有随即缴付根据本附例可征收或应缴付的车费、补票费、附加费或任何其他款项的情况下,离开已付车费区域。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2)根据本附例可征收或应缴付的任何款项,或以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或开支或其他方式(视属何情况而定)应缴付的任何此等款项,可作为应要求到期的债项由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追讨,并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和强制执行。 (3)公司有权酌情决定自任何乘客持有的任何聪明卡扣除该乘客有责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车费、补票费、附加费或根据本附例可征收或应缴付的其他款项。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25A条附加费的延迟缴付 (1)当任何人有责任缴付附加费或补票费时,在职员或获授权人要求下,须立刻向提出该项要求的职员或获授权人缴付该款项。 (2)当职员或获授权人认为某名16岁或超过16岁的人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时,公司须藉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缴付该附加费。 (3)获根据第(2)款送达通知书的人须在不迟于该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的14日缴付附加费。 (4)当职员或获授权人认为某名不足16岁的人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时,公司须藉送达书面通知予该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最近亲,要求缴付附加费,而收到该通知书的人须在不迟于该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的14日缴付该附加费。 (5)对于某人是否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的决定,处理票务或乘客事务的人员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其决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且无须就其决定引致的任何损失及损害(不论损失或损害为何和如何引致)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6)就第(2)及(4)款而言,公司给予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的特准,无论如何不能视为公司放弃收取附加费的权利。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26条留在铁路处所物品或物体的遗失或损坏 公司就留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包括属于公司的列车)的物品或物体因任何损坏、阻延、扣留或遗失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在该处拾获的所有物品或物体,就拾获者与公司之间而言,均须当作由公司所管有,并须立刻交由职员或获授权人保管。 第372B章 第27条行政费 在将任何遗失物品或物体归还真正拥有人时,公司会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视乎下列情况征收行政费─ (a)有关物品或物体的类种;及 (b)认领前由公司保管的时期。 第372B章 第28条将物品交还表面拥有人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任何物品或物体由表面拥有人认领,或归还表面拥有人,而引致该等物品或物体有任何损坏,或错误递交、阻延、扣留或遗失,公司无须就因此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对真正拥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