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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员”(member of the staff) 包括公司的任何雇员或受雇人; “储值车票”(stored value ticket) 指根据本附例的条文和依据本附例第II部发出的车票; “铁路”(railway) 指条例界定的铁路或其任何部分,并(视乎情况所需)包括轨道线或路轨或固定轨道或按照条例敷设的铁路的任何延伸段; “铁路处所”(railway premises) 指条例界定的铁路处所及其任何部分,或(视乎情况所需)包括为公司的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其他土地或处所,并在不损害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本附例界定的已付车费区域及限制区。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3条车票 第II部 乘客的运载及所有乘客车票的发出 (1)所有车票,不论本附例是否特别提述,均在下述规限下发出─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a)本附例;及 (b)该等车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别条件,或任何其他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中所载或提述的与该等车票有关的任何特别条件;该等特别条件如与本附例不一致,则以该等特别条件为准。(2)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该等车票的人,均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的所有规定及任何特别条件,而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须因而受局限而非扩大。 第372B章 第4条车费 不时由公司或代公司按公司的权限发出的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的车费表,须当作为已或将在铁路或其任何部分乘搭列车的车程所应向公司缴付的认可车费。 第372B章 第5条拒予进入 公司或任何获授权人如相信任何持有车票的人相当可能闹事、行为不检或作出使人反感的作为,可拒绝让该人进入铁路或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包括已付车费区域)。 第372B章 第6条禁止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1)任何人如未事先取得使车票持有人有权进入已付车费区域的车票亦无按以下方法恰当使用该车票,则除非获得获授权人特准,否则不得进入或离开,或企图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在铁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图乘搭列车─ (a)在进入及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时将车票插入自动闸;或 (b)如属聪明卡,则在进入及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时以适当方式配合自动处理装置使用该卡,使自己通过自动闸;或 (c)以其他方式出示车票,并随后交给一名获授权人或职员。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2)乘客进入铁路已付车费区域后,须于90分钟内或公司订明和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限内,离开该区域,否则车票(不论是否有剩余储值)即告失效。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7条持不适当车票乘搭列车的人 (1)任何人均不得在下述情况下于铁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图乘搭列车─ (a)并无持有车票;或 (b)已遗失其车票;或 (c)持失效车票;或 (d)所持车票被不恰当地污损、损坏、切割、撕破、破裂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以致车票上所印上的资料或密码资料,全部或部分抹除或不能译解,如属聪明卡,则指所持聪明卡无法与自动处理装置传讯,又或以其他方式被更改或干扰;或 (e)前往某车站,而所持车票在该车站属无效;或 (f)持有发给他人的个人车票。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1A) 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任何条文,即有责任应要求向获授权人缴付附加费。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2)本条对占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该等站立在走廊或过道的乘客,均同样适用。 第372B章 第8条12岁以下儿童的附加费 如须就12岁以下的儿童缴付附加费,则只须缴付相等于成人乘客附加费一半的款项。 第372B章 第9条对儿童年龄的决定 对于本附例所提述的儿童年龄的决定,处理票务或乘客事务的任何职员或获授权人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其决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且无须就其决定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和非金钱上的损失)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第372B章 第10条乘客须乘坐正确的列车车厢隔间 乘客须确保自己登上拟乘搭的正确列车,并登上其车票属有效的车厢或车厢隔间,并在已付适当车费的车站下车。 第372B章 第11条头等/普通等车票有效期限 普通等或头等单程车票及普通等或头等来回车票(本附例另有规定者除外)只在车票发出当日有效,如属聪明卡,则在录有适当的密码当日有效。 (1998年第4号法律公告) 第372B章 第11A条来回月票的有效范围 来回月票于车票上所显示的日子当日或该等日子之间乘搭车票上所印车站之间的列车有效,但离去的车程必须于月票发出当日乘搭。 (1994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