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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  │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  │                 │,提供有关核准件;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项下)。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  │                 │            │单的真实性;        │底帐、退单返回,并┃
  ┃  │                 │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  │                 │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已核销币种、金额,┃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监管业务章”;   ┃
  ┃  │                 │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            │相应材料;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  │                 │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            │招标、国内供货”。     │办理核注、结案、打┃
  ┃  │                 │            │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  │                 │            │              │回,并加盖“进口付┃
  ┃  │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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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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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保税│寄售│1.《结汇、售汇及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br /  ┃仓库│代销│管理规定》;     │(一式两联);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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