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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 │ │,提供有关核准件;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项下)。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 │ │ │单的真实性; │底帐、退单返回,并┃ ┃ │ │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 │ │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已核销币种、金额,┃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监管业务章”; ┃ ┃ │ │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 │相应材料;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 │ │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 │招标、国内供货”。 │办理核注、结案、打┃ ┃ │ │ │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 │ │ │ │回,并加盖“进口付┃ ┃ │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保税│寄售│1.《结汇、售汇及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br / ┃仓库│代销│管理规定》; │(一式两联);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