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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  │                 │用信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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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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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br /  ┃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
  ┃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br /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br /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br /  ┃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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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br /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br /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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