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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br / ┃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br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br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br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br / ┃ │通知》。 │ │ │ ┃ ┗━━┷━━━━━━━━━━━━━━━━━┷━━━━━━━━━━━━━━━━━━━┷━━━━━━━━━━━━━┷━━━━━━━━━┛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br /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br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br /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br /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br /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br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br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