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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br /  ┃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br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br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br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br /  ┃  │通知》。             │                   │             │         ┃
  ┗━━┷━━━━━━━━━━━━━━━━━┷━━━━━━━━━━━━━━━━━━━┷━━━━━━━━━━━━━┷━━━━━━━━━┛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br /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br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br /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br /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br /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br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br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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