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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货物│  │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合同;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
  ┃项下│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方一致;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br /  ┃付汇│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记的);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br /  ┃核销│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作为购付汇凭证。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
  ┃管理│  │4.《关于“进出口报关 │或海关免税证明;       │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 br /  ┃  │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          │币;          ┃br /  ┃  │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br /  ┃  │  │通知》;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
  ┃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          │易;          ┃br /  ┃  │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br /  ┃  │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br /  ┃  │  │题的通知》;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  │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据。             │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br /  ┃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  │  │           │               │          │留存五年备查;     ┃
  ┃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  │  │           │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  │  │           │               │          │中。         ┃
  ┠──┼──┼───────────┼───────────────┼──────────┼───────────┨
  ┃  │买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销售│           │(一式两联);        │          │           ┃
  ┃  │  │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  │           │3.进口合同;         │          │           ┃
  ┃  │  │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          │           ┃
  ┃  │  │           │登记的);           │          │           ┃
  ┃  │  │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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