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br /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br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br /  ┃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br /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br /  ┃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br /  ┃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