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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br /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br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br / ┃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br /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br / ┃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br / ┃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