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80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51.0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4.5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G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实施的日本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测试程序量度。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1.74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20.8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粒子排放物 每千瓦小时0.07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柴油重型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0.66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2.1克 氮氧化物 粒子排放物 每千瓦小时5.0克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小于700立方厘米且引擎额定功率速度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13克 ─就每个汽缸的汽缸排量相等于或超过700立方厘米或引擎额定功率速度不超过每分钟3000转的引擎 每千瓦小时0.1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1999/96/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ESC测试程序量度;烟雾隔光度不得超过0.8米-1的标准,该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1999/96/EC修订的议会指令88/77/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就供在车辆内使用的柴油引擎而指明的ELR测试程序量度。 第I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2.55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49.7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5.36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对重型奥托循环引擎所实施的瞬态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4.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碳氢化合物 每千瓦小时0.5.8克 一氧化碳 每千瓦小时16.0克 氮氧化物 每千瓦小时1.40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对以汽油为动力的重型汽车所实施的G13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实施的日本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测试程序量度。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附表6A由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311J章 附表7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并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的士及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第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粒子排放物 每公里0.0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密闭测定蒸发排放物程序量度。 (b)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日本围封或捕集方式量度。 (c)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i)就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不超过125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5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2.2克 (iii)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250公斤但不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6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4.0克 (iv)就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而参考质量超过1700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0.7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5.0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6/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蒸发排放物不得超过2.0克的标准(以每次测试计),该标准按照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指令91/441/EEC所指明的类别IV测试程序量度。第II部 (a)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