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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v)(如该私家车或的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b)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的构造须令该私家车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车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A中(a)、(b)或(c)段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车是在1998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4第I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ii)(如该车是在2001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4第II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c)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的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的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的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的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ca)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的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的士是在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A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的士是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A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d)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I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da)每辆─ (i)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ii)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iii)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及 (iv)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 的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附表10C第I(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e)每辆装有压燃式引擎且设计重量不超过1.7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IV(a)或(b)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10第I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v)(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附表10B第III(a)或(b)部指明的标准;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f)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且设计重量超过1.7公吨但不超过2.5公吨的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构造须令该货车或小型巴士的排放物符合─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2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5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iii)(如该货车或小型巴士是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附表7第V(a)、(b)或(c)部指明的标准; (199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