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b)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3)每辆在2001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之的士须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3A)每辆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小型巴士,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4)本条不适用于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11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1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4条某些汽车须装有车载自我诊断系统 (1)每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以下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a)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 (b)由议会指令98/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附录XI所规定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或 (c)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2)第(1)款不适用于附表11所指明的汽车。 (3)每辆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4)第(3)款不适用于附表11中(a)、(ba)、(ea)、(f)、(g)或(h)段所指明的汽车。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1有关汽车烟雾排放的车辆设计标准 [第4A条] 测试程序 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以光吸收绝对单位计 算的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米-1) 由议会指令89/491/EEC修订 的议会指令72/306/EEC (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 明的自由加速测试程序 35哈特里奇烟单位 1.00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2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2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4/1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ii)对于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63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2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 ─车辆重量不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72克 ─车辆重量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34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97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2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