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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383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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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第311J章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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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b)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3)每辆在2001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之的士须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3A)每辆在2003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小型巴士,须经构造以─
  
  (a)(i)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及
  
  (ii)使外部直径为23.6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或(b)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4)本条不适用于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200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第11条(由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1J章 第1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J章 第14条某些汽车须装有车载自我诊断系统
  
  (1)每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以下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a)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
  
  (b)由议会指令98/69/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附录XI所规定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或
  
  (c)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2)第(1)款不适用于附表11所指明的汽车。
  
  (3)每辆在2002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而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而该系统的构造须使其符合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规格所指明的规定。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4)第(3)款不适用于附表11中(a)、(ba)、(ea)、(f)、(g)或(h)段所指明的汽车。 (2001年第102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1有关汽车烟雾排放的车辆设计标准
  
  [第4A条]
  
  测试程序
  
  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以光吸收绝对单位计
  
  算的最高许可烟雾水平
  
  (米-1)
  
  由议会指令89/491/EEC修订
  
  的议会指令72/306/EEC
  
  (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
  
  明的自由加速测试程序
  
  35哈特里奇烟单位
  
  1.00
  
  (1995年第3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第311J章 附表2在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内(首尾两日亦包括在内)登记的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第7条]
  
  第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1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5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25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50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2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4/12/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ii)对于设计供运载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0.97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4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1.7克
  
  一氧化碳
  
  ─参考质量少于或等于1250公斤每公里2.72克
  
  ─参考质量多于1250公斤但不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5.17克
  
  ─参考质量多于1700公斤每公里6.9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第II部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26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10克
  
  氮氧化物每公里0.63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2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1975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b) 碳氢化合物每公里0.62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0克
  
  氮氧化物
  
  ─车辆重量不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72克
  
  ─车辆重量超过1.265公吨每公里0.84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34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运输省**所实施的10.15工况操作方式量度;(c)(i)对于设计供运载不多于6名乘客(包括司机)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2500公斤的车辆─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每公里0.97克
  
  一氧化碳每公里2.72克
  
  粒子排放物每公里0.14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93/59/EEC修订的议会指令70/220/EEC(两者均由议会制定)所指明的类别I测试程序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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