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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3、关于托管人的问题,建议在发行概要中明确托管人身份,增加一款:“总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级托管人: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中符合二级托管人条件的承销商”。 此函。 附件:《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用于债券登记和托管、结算过户、债券兑付等业务的电子化账务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四、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运行的,与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联网用于交换和处理债券柜台业务相关数据的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 五、债券承销商,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有资格承销分销债券的金融机构。 六、债券柜台业务系统,是指作为二级托管人的债券承销商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统一数据格式开发和运行的用于债券柜台销售和二级托管结算的电子化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 七、债券登记,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发行人依据有效文件办理所发行债券注册并进行债务管理的行为。 八、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持有人开立托管账户,记载所持有债券数额及其他债权管理和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一级托管方式和两级托管方式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 一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托管其持有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两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其持有债券,和二级托管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托管其所有二级托管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 第四条 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账户持有人对其托管账户中所托管的债券享有支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可对二级托管账务进行稽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