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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在根据第6(4)条设定地役权或权利的日期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由根据第6(4)条设定地役权或权利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b)由根据第6条设定地役权或权利产生的骚扰引致的损失。 (b)骚扰补偿金。 (b)与第2(a)项相同。 (b)与第2(a)项相同。 (由1983年第60号第8条修订) 3.土地(并无任何部分被收回者)价值的减损,而该减损是于收回毗邻或相连的土地后因任何权利或地役权终绝而引致的。 按《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就根据该条例收回土地所造成的权利或地役权终绝而订定的基准。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如毗邻或相连的土地是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有权就根据该条例收回土地所造成的权利或地役权终绝而根据该条例申索补偿的人。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由收回毗邻或相连的土地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4.根据第10条封闭或大幅改动某条街道或其部分而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或损害。 (由1976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对根据政府租契持有的任何财产造成的金钱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但如属暂时封闭或暂时性大幅改动,则该项封闭或改动须持续超逾6个月。 (由1982年第37号第41条代替。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该财产的拥有人或占用人。 (由1982年第37号第41条代替) 由以下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a)如属永久封闭某条街道或其部分,封闭该条街道或该部分的日期; (b)如属暂时封闭或不确定期限地封闭某条街道或其部分,重开该条街道或该部分的日期; (c)如属永久改动某条街道或其部分,对该条街道或该部分的大幅改动的完成日期; (d)如属暂时性大幅改动某条街道或其部分或不确定期限地大幅改动某条街道或其部分,该条街道或该部分恢复原状的日期。 (由1976年第68号第3条代替) 5.因对政府前滨或海床享有的私人权利根据第10条被终绝、修改或限制而蒙受的损失。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可被公正和合理地评定为有关申索人的金钱损失的款额。 在根据第10(1)(d)条订定的权利被终绝、修改或限制的日期,私人权利归其名下的人。 由根据第10(1)(d)条订定的权利被终绝、修改或限制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6.(a)由铁路的建 造或营运引致的建筑物结构损坏。 (a) (i)因修理该项损坏而公正和合理地招致或可能招致的款额。 (a)对该损坏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由被指引致该项损坏的该段铁路通车的日期起计6年届满前。 (ii)由修理该项损坏需要采用的方式引致的该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减少了或将会减少的款额。 (b)由第6(a)项所述的结构损坏产生的骚扰引致的损失。 (b)骚扰补偿金。 (b)与第6(a)项相同。 (b)与第(6)(a)项同。 7.(a)由行使第12 条所载权力引致的土地或建筑物损坏。 (a) (i)因修理该项损坏而公正和合理地招致或可能招致的款额。 (a)对该损坏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由根据第12条进行的被指引致该项损坏或损失的工程完成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ii)由修理该项损坏需要采用的方式引致的该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减少了或将会减少的款额。 (b)由行使第12条所载权力产生的骚扰引致的损失。 (b)骚扰补偿金。 (b)与第7(a)相同。 (b)与第7(a)项相同。 8.依据署长根据第13条送达的通知改动器具的路或位置和修理街道路面的费用。 因完成该项改动和修理而公正和合理地招致的费用。 获根据第13条送达通知的人。 由该项改动和修理完成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9.(a)因根据第14 条拆除在没有违反任何条例下建造和保存的物体或构筑物而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 (a)该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减少了的款额。 (a)在拆除该物体或构筑物的日期对该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a)由拆除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b)第9(a)项提述的拆除费用。 (b)移走该物体或构筑物和修复建筑物上被拆除该物体或构筑物的部分所招致的费用。 (b)招致该费用的人。 (b)与第9(a)项相同。 (c)将上述(a)段所描述的物体或构筑物恢复原位或以相类物体或构筑物替换该物体或构筑物的费用。 (c)进行有关工程所招致的费用。 (c)招致该费用的人。 (c)由恢复原位或替换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d)由于在没有违反任何条例下建造和保存的物体或构筑物根据第14(5)条被没收,但又不获政府根据上述(c)段负担费用予以恢复原位或以用相类物体或构筑物替换而蒙受的损失。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d)可被公正和合理地估计为该申索人的损失的款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