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d)在根据第14(4)条拆除该物体或构筑物的日期拥有该物体或构筑物的份额或权益的人。 (d)由拆除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10.由于建筑事务监督根据第15条撤回批准或同意而蒙受的损失。 由于撤回批准或同意而可被公正和合理地估计为该申索人在以下方面的损失的款额─ (a) 土地公开市场价值的减少; (b) 物料、工业装置及设备; (c) 实际上已支付的或在法律上应支付的专业费用及开支。 受撤回批准或同意影响的土地拥有人。 由撤回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11.由于建筑事务监督认为某建筑工程会与建造第1至6期及第8期铁路或建造东区海底隧道的工程、建议工程或相当可能会进行的工程不相容而根据第15(1)(a)条拒绝同意该等建筑工程的展开而蒙受的损失。 (由1978年第66号第7条修订;由1981年第12号第4条修订;由1986年第6号第5条修订) 由该项拒绝引致的有关的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减少了的款额。 该土地的拥有人。 由该项拒绝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12.凡为免有关的图则所显示的打椿工程、挖掘工程或地基工程与建造第1至6期及第8期铁路或建造东区海底隧道的工程、建议工程或相当可能会进行的工程不相容而根据第15(1)(c)条修订该图则或施加条件,为遵从该经修订的图则或施加的条件所支付的费用。 (由1978年第66号第7条修订;由1981年第12号第4条修订;由1986年第6号第5条修订) 仅为遵从根据第15(1)(c)条规定作出的修订或施加的条件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 如该等建筑工程于某土地上进行,该土地的拥有人。 由该建筑物落成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第II部 1.本部的一般效力 本部条文(于适用的情况下)对根据本附表第I部评定补偿具有效力,并且─ (a)补充凭借第I部适用于补偿评定的《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的条文;及 (由1982年第37号第41条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b)凌驾于(a)分节提述的条文中与本部条文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条文。 2.适用于第I部的定义 在第I部中─ “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指土地如由自愿卖家在公开市场卖出,即可合理地预期变现可得的款额; “可获补偿权益”(compensatable interest) 指以下的人的产业权或权益─ (a)享有尚有1个月或以上始行届满的土地年期(包括按应有权利取得的任何延长年期在内)的人,或享有可由其中一方以不少于1个月的通知而终止(不论是凭借任何条例或其他规定)的租赁或分租租赁的人; (b)管有承按人; (c)持有可用以购买(a)或(d)分节所提述的权益而属有效和存续的选择权的人; (d)买卖协议下的买方,而该买方已获转移(a)或(c)分节所提述的权益所赋予的利益;“收回日期”(date of resumption) 指土地根据第4(3)条归还政府或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之日; (由1985年第18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骚扰”(disturbance) 指将人迁离土地,以及中断或干扰贸易或业务,不论该迁离、中断或干扰是暂时或永久的; “骚扰补偿金”(disturbance payment) 指相等于以下损失的款项─ (a)由于将人迁离土地而自然和合理地引致的经济损失;及 (b)(如属对于在任何土地上的贸易或业务的骚扰)为该贸易或业务由于该项骚扰而自然和合理地引致的经济损失。 3.不得考虑归因于铁路的价值增加或减少 在评定补偿时,如与该补偿有关的土地或与该补偿有关的建筑工程所座落的土地,其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归因于以下事项的,则不得考虑此等增加或减少─ (a)根据第3条将该土地划定为铁路范围的一部分;或 (b)铁路的建造或营运,包括如非因第20(2)条的实施,则会获支付补偿的任何损害。 4.(由1982年第37号第41条废除) 5.违反《建筑物条例》可拒绝给予补偿或减少补偿 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如其建造或修改,或其上所进行的建筑工程,足以构成《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指的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的,即可拒绝就该建筑物或该部分给予补偿,亦可减少补偿。 6.损害仅部分是由于铁路造成时所作的补偿 如损失或损害并非全部归因于铁路或并非与铁路有关连的,土地审裁处可在考虑导致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分配后,将根据本附表第I部第6或7项评定的补偿减至其认为是公正公平的款额。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7.不得根据第9(d)项就广告损失申索补偿 凡为任何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作广告用途的标志根据第14(4)条拆除,本附表第I部第9(d)项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人权利,就失去的利益申索补偿,该利益为假如该标志并没有拆除,该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的广告可能为他带来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