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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曾就价值减损获支付补偿的土地于 其后被收回时应作的补偿抵销 如土地曾就其价值的减少而根据本附表第I部第2、3、4、5、6、7、9、10或11项获支付补偿,而其后该土地或其部分被政府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获赋予的权力收回,即使本附表本部第3段或具相同或相类效力的其他法律条文另有规定,该项价值减少的款额须用以计算减少就收回该土地所作的补偿,但以其在评定该土地价值减少的补偿时已就该予以收回的土地而计算的减值为限。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9.管有承按人提出的申索 凡根据本条例补偿申索可由管有承按人提出─ (a)该申索可包括要求就构成按揭抵押品的全部权益作出补偿;及 (b)管有承按人所收到的补偿,须由其予以运用,犹如该项补偿是售卖按揭抵押品所获得的收益一样。 10.免生疑问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凡土地权益已根据第4条收回,根据本附表第I部第1及3项作出的补偿评定,不得因为收回该权益的权力并不是由《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授予的而受影响。 (由1998年第29号第59条修订) 11.根据第12项支付的补偿的限制 根据本附表第I部第12项支付的补偿,仅以按照根据第15(1)(c)条修订的图则或施加的条件所进行的建筑工程不会增加该等建筑工程于其上进行的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为限。 12.评定补偿时不考虑拒绝批准图则一事 凡土地在其拥有人根据第15(3)条发出通知之后被收回,则在评定该项收回的补偿时,导致该拥有人发出该通知的图则的拒批事件,不得予以考虑。 第276章 附表2公职人员的授权 [第29条] 条次 公职人员 6(5) 12(2) 12(5) 12(6) } 总屋宇测量师。 13(1) 14(1) } 总产业测量师。 (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 14(4) 14(5) } 总屋宇测量师。 21(3) 21(4) 21(5) 21(6) 21(7) 28 } 总产业测量师。 总产业测量师。 (由1993年第8号第25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