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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276章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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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6章  第16条妨碍
  
  任何人故意妨碍他人合法行使或执行根据第5(2)(a)(i)、7(2)(a)(i)、9、11(2)(a)(i)、12(1)、12(6)、14(2)或14(4)条产生的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或故意妨碍他人合法行使依据第6条设定的地役权或权利所相应产生或附带的任何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年。
  
  (由1983年第60号第5条修订)
  
  第276章  第17条除根据本条例外无其他补救方法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
  
  第IV部
  
  获偿权利及申索程序
  
  就下述事项而针对政府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诉讼、申索或法律程序,均不能成立,而任何人亦不得就下述事项针对政府或任何其他人而提起诉讼、申索或法律程序─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a)禁制作出本条例授权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强迫作出根据本条例可略去不作的任何事情;或
  
  (b)追讨因以下各项而引致的损害赔偿、补偿或费用─
  
  (i)对土地、实产、贸易或业务的损害或骚扰,或土地、实产、贸易或业务的损失或在价值上的减损;
  
  (ii)对个人的骚扰或不便;
  
  (iii)权利的终绝、修改或限制;
  
  (iv)用于达成或遵从署长所施加的规定或条件的费用,
  
  而上述各项均是本条例授权作出的,或是由如此授权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但依据第18条订定的获偿权利的任何一项而追讨的除外。
  
  第276章  第18条补偿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
  
  (1)第17条提述的获偿权利,是就附表1第I部第1栏所列的损失、损害或费用项目向政府申索款项的权利,而该款项是按该附表第I部第2栏在与该项目相对的位置上所指明的基准,并且是在顾及附表1第II部的条文下评定的,但─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a)有关的申索须在附表1第I部第4栏所指明的适当限期内送达署长;及
  
  (b)须受本条例其他条文规限。(2)附表1第I部第3栏所描述的每一个人,均有权就在第1栏中与此等人士相对的位置上所列的损失、损害或费用项目申索补偿,但以依据本条例所评定的该人所蒙受或招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限。
  
  第276章  第19条逾期申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如就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项目提出的申索,未有在附表1第I部第4栏就该项目而指明的限期届满前送达署长,则就该项目而申索补偿的权利即被禁制。
  
  (2)第(1)款提述的限期,可应有关方面在该限期届满之前或之后向土地审裁处作出的申请而按照本条予以延展。
  
  (3)根据第(2)款作出的申请的通知,须由申请人给予署长。
  
  (4)土地审裁处如认为延迟送达申索是由于对事实方面的错误或对法律方面的错误(附表1第I部第4栏的有关条文除外)或由于任何其他合理因由所致,或认为政府不会因该项延迟而在处理其论据方面或在其他方面蒙受实质不利,则可将该宗申索必须送达署长的限期延展。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5)土地审裁处可根据第(4)款就上述限期批予延展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并可附加或不附加条件,但无论如何,该延展由获偿权利最初产生的时间起计不得超逾6年。
  
  第276章  第20条补偿与土地价值不相称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2000年第62号第3条
  
  (1)凡行政长官觉得就附表1第I部第6项的损失或损害而作出的补偿,与该项补偿所涉及的建筑物的价值不相称或可能与该价值不相称,则即使有关的土地并非在铁路范围内,行政长官亦可根据第4(1)条就该土地或其部分作出命令。
  
  (2)依据第(1)款授权作出的命令而将土地或其部分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归还政府后,补偿即须根据附表1第I部第1项以及(于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3项予以评定,而根据本条例享有的任何其他获偿权利即告失效。 (由1985年第18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3)凡根据本条例享有的申索补偿权利已因第(2)款的实施而失效,依据第18(2)条拥有该权利的人,有权将用以支付因其提出与强制执行已失效权利有关的申索而已合理招致的费用及开支的款额,包括在其根据附表1第I部第1项提出的补偿申索内,并有权向政府收取该款额。
  
  (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276章  第21条申索程序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
  
  (1)声称有权根据本条例获得补偿的人,须向署长送达书面申索,列明下述对其申索适用的详情─
  
  (a)申索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供送达通知用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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