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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28章 土地(杂项条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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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局须在根据第(1)款刊登公告后7日内,将公告一份连同公告宣布为公共街道的土地的图则一份,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3)根据第(2)款在土地注册处将根据第(1)款刊登的公告一份注册后─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a)承租人在该私家街道或公告所指明的部分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即告终绝;及
  
  (b)该私家街道或该部分的私家街道,即归属于政府,其方式及效力犹如该私家街道或该部分的私家街道已遭放弃而归还政府一样,不再受任何人在其中的任何权益所规限。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第28章  第15条不得就私家街道权利的终绝而诉讼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条
  
  如根据第14(3)条而致使任何人在该私家街道或该部分的私家街道所具有的权利终绝,不得就该权利的终绝而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亦不得给予任何补偿。
  
  第28章  第15A条政府租契中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权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及105条;2000年第3号第3条
  
  第VI部
  
  一般规定
  
  凡政府租契载有条件,其作用为规定如某一事宜或事情未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或同意即不得进行,则须将该条件当作包括可由行政长官行使该等授予批准或给予同意的权力的规定。
  
  (由1973年第72号第2条增补。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由2000年第3号第3条修订)
  
  第28章  第16条妨碍行为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条
  
  任何人妨碍获授权人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执行职责或履行职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28章  第16A条虚假陈述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条
  
  任何人─
  
  (a)在答覆根据本条例或为施行本条例而向他查询的问题时;或
  
  (b)在根据本条例或为施行本条例而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由1979年第56号第7条增补)
  
  第28章  第16B条证明书作为证据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条
  
  在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有证明书呈堂,且该证明书夹附关乎被指称已犯的该罪行所涉土地的地图,并看来是由一名产业测量师签署,证明─
  
  (a)地图所示土地为未批租土地,及
  
  (b)(i)未有批出授权在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的许可证、拨地契据或拨地备忘录;或
  
  (ii)未有批出授权采掘及移走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的移走准许证;或
  
  (iii)未有批出授权在土地上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工作的挖掘许可证,即无须再加证明而接纳该证明书为证据,同时─
  
  (A)须推定该证明书乃由产业测量师签署,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及
  
  (B)证明书及所夹附的地图即为其中所载事实的表面证据。
  
  (由1982年第46号第4条增补)
  
  第28章  第16C条从当局的电脑系统产生的资料的纪录证明书
  
  (1)在根据本条例而在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席前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文件如看来是─
  
  (a)从当局的任何电脑系统产生的任何资料的纪录的文本;及
  
  (b)经当局核证为上述文本的,则该文件一经交出,即须接纳为证据而无须进一步证明。
  
  (2)凡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被接纳为证据─
  
  (a)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法庭或裁判官须推定─
  
  (i)该文件是第(1)(a)款所提述的资料的纪录的真确文本;
  
  (ii)该文件是当局为施行第(1)(b)款而适当地核证的;及
  
  (iii)该纪录是在该文件所提述的纪录作出时间(如有的话)妥为作出的;及(b)该文件即属第(1)(a)款所提述的资料的内容的表面证据。(3)凡在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席前交出的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被接纳为证据,该法庭或裁判官如认为适合,可主动或应有关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请,传召看来是曾为施行第(1)(b)款而核证该文件的人,并就该文件的标的事宜讯问该人。
  
  (由2003年第17号第5条;干)
  
  第28章  第17条武力的使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2条
  
  获授权人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执行职责或履行职能时,可使用必需的武力。
  
  第28章  第18条不得向政府、当局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索偿
  
  (1)不论政府或当局,均无须对当局根据第6、10、10A、10B、10C、10D、10E、10F、10J、10K、10L、10M、10O、10P、10Q、10R、10S、10U、12或18C条所做一切而致使任何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2003年第17号第6条修订)
  
  (1A)不论政府或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均无须对根据第10N、10O或10P条所做的一切致使任何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2003年第17号第6条;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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