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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任何人不得采掘或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但如根据及按照在本条下发出的移走准许证进行,则不在此限。 (2)当局可发出移走准许证,授权采掘并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 (3)移走准许证于证上指明的期间有效,但当局可延长准许证的有效期。 (4)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28章 第8条释义 第III部 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挖掘 (1)就本部及附表而言─ “由路政署维修的街道”(street maintained by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包括根据《电车条例》(第107章)第2条界定的任何道路,而该道路并非专门留作供电车使用的; “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车路”(carriageway) 指公众有权驾驶汽车通行的任何街道或其部分; “首段期间”(initial period) 指第10C(3)条所述的首段期间; “街道”(street) 包括任何非由公众使用亦非公众常到的斜坡,或公众不可以进入或不获准进入的斜坡。 (2)在本部或附表中对“街道”的提述,须解释为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并由路政署维修的街道。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号第4条代替) 第28章 第9条若干条文的适用范围 (1)第10C、10D、10E(2)、10F、10L、10M、10N、10O、10P、10U、18B及18C条只适用于在街道上进行的挖掘工作。 (2)第10B及10R条只适用于在非街道的未批租土地上进行的挖掘工作。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号第4条代替) 第28章 第10条管制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的挖掘 (1)除根据并按照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移走沙泥准许证、或由地政总署署长发出的租契、许可证、拨地契据、拨地备忘录或拨地工程条款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工作,但如─ (a)该人是─ (i)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有人;或 (ii)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有人的承判商;而且(b)他根据并按照该证而进行或维持该项挖掘工作,则不在此限。 (2)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非─ (a)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有人;或 (b)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有人的承判商,而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工作,因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在违反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任何条件下,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工作,因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4)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 (a)任何人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所关乎的挖掘或紧急挖掘工作,而该人并非该证的持准许证人; (b)因该人的任何行为以致该证的任何条件遭违反;及 (c)在该条件遭违反时该证并无指定持准许证人,则该证的持准许证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5)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如─ (a)任何人进行或维持任何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所关乎的挖掘或紧急挖掘工作,而该人并非该证的持准许证人; (b)因该人的任何行为以致该证的任何条件遭违反;及 (c)在该条件遭违反时该证有指定持准许证人,则─ (d)如根据该证,该条件须由该证的持准许证人遵从,则该持准许证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e)如根据该证,该条件须由该证的指定持准许证人遵从,而该指定持准许证人未属犯第(3)款所订罪行,则他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或 (f)如根据该证,该条件须由该证的持准许证人及指定持准许证人两者遵从的,而─ (i)该持准许证人未属犯第(3)款所订罪行,他即属犯罪;及 (ii)该指定持准许证人未属犯第(3)款所订罪行,他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6)凡任何并非指定持准许证人的人被控犯第(2)或(3)款所订罪行,他如能显示─ (a)他是在另一人的指示下进行或维持有关的挖掘工作;及 (b)他有合理理由相信─ (i)该另一人是根据某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获授权进行和维持该项工作;及 (ii)凭借该证他获授权进行和维持该项工作,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7)凡任何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的持准许证人或指定持准许证人被控犯第(4)或(5)款所订罪行,他如能显示他并没有授权第(4)(a)或(5)(a)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人进行或维持该证所关乎的挖掘或紧急挖掘工作,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8)如有人未有挖掘准许证或紧急挖掘准许证而在未批租土地范围内进行或维持挖掘工作,当局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