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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与道路有关工程的建议的公布、对该等建议的反对、进行该等工程和使用道路的权限、与工程及道路使用有关的权力、补偿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2年6月18日]
  
  (本为1982年第37号)
  
  第370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第370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指不动产;
  
  “工程”(works) 指任何道路的建造、翻新、改动、封闭、保养或修补,以及附带的任何作业;
  
  “申索”(claim) 指根据第29条提出的补偿申索;
  
  “申索人”(claimant) 指已提出补偿申索的人;
  
  “申请”(application) 指根据第23(2)或28(2)条向土地审裁处作出的申请;
  
  “可获补偿权益”(compensatable interest) 指以下的人的产业权或权益─
  
  (a)享有尚有一个月或以上始行届满的土地年期(包括按应有权利可取得的任何延长年期在内)的人,或享有可由其中一方以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而终止(不论凭借任何条例或其他规定)的租赁或分租租赁的人;
  
  (b)管有承按人;
  
  (c)持有可用以购买(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而属有效与存续的选择权的人;
  
  (d)买卖协议下的买方,而该买方已获转移(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所赋予的利益;“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代替)
  
  “使用”(use) 指对任何道路的使用,不论是在任何工程完成之前或之后,并包括任何道路的存在,不论是否与该道路的使用有关;
  
  “施工区”(works area) 指根据第5条拟备的图则所划定的土地;
  
  “按揭”(mortgage) 指可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按揭或押记;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建筑物”(building)、“建筑事务监督”(Building Authority)、“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 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该等词的涵义相同;
  
  “海床”(sea-bed) 包括与香港水域连接的任何潮水河或感潮水道内为水覆盖的任何政府土地;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拥有人”(owner),就土地而言,指凭下列情况拥有该土地的人─
  
  (a)直接凭政府租契;或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b)凭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另一直接源自政府的业权。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2)凡根据本条例须向任何人送达通知书,则─
  
  (a)该通知书须为中英文的书面通知;
  
  (b)将该通知书送达该人时,须以专人或挂号邮递送交该人。(3)局长无须将任何通知书送达地址不详,且在合理情况下不能确定地址的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4)一份看来是由公职人员签署的证明书,即为其内所述有关任何通知书的送达、给予、公布或张贴的事实的表面证据。
  
  (5)任何土地的业权,均不受下述事项影响─
  
  (a)根据本条例须作出的通知书有任何欠妥之处;或
  
  (b)任何通知书没有根据本条例送达、公布或张贴。
  
  第370章  第3条局长的承担及转授
  
  (1)对于局长建议由并非公职人员的其他人进行的任何工程,以及对于其建议由公职人员代其进行的工程,局长均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而行事,而本条例亦适用于该等工程及使用。
  
  (2)凡局长建议任何工程由其他人进行,则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就该等工程而须支付的任何补偿,须由官方支付。
  
  (3)局长可以书面一般地或在个别情况下,授权任何指名的人行使本条例赋予或委予局长的任何权力、职能及职责。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70章  第4条小规模工程
  
  第II部
  
  工程
  
  (1)局长可进行下述任何工程─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他认为就所涉及的实际上或结构上的作业而言,属小规模的工程;及
  
  (b)他只须运用下述权力的工程─
  
  (i)封闭一条他认为并无用处或并无合法用途的道路的权力;
  
  (ii)在任何3个月期间内将一条道路封闭并停止使用不超逾14天的权力;
  
  (iii)封闭并停止使用一条道路的部分宽度的权力,但以不会不合理地干扰该道路的正常交通流量为限,且不得超逾进行该项工程所合理地必需的时间。(2)根据本条进行的工程,包括第(1)(b)款所提及的封闭,以及使用,均根据本条而获得授权进行。
  
  (3)任何人均无权针对官方或任何其他人而禁制或强迫作出根据本条获得授权的任何事情,亦无权向官方或任何其他人就根据本条获得授权的任何事情而根据本条例或其他规定追讨任何款项。
  
  第370章  第5条大规模工程:图则及计划
  
  凡局长建议进行工程(根据第4条进行的除外),他须安排拟备─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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