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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如收件人为个人,交付予该人,凡不能方便地如此交付,则─ (i)留在其通常居住或经营业务的地址;如不知该地址,则留在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以邮递方式寄往任何上述地址给予该人;(b)如收件人为公司,交付予该公司的高级人员;凡不能方便地如此交付,则留在或以邮递方式寄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c)如收件人为合伙,交付予任何合伙人;凡不能方便地如此交付,则留在或以邮递方式寄往该合伙经营业务的地址; (d)如收件人为并非公司的法人团体,或收件人为并非合伙的非法人团体,交付予该团体的高级人员;凡不能方便地如此交付,则留在或以邮递方式寄往该团体经营业务的地址。(2)就第(1)款而言,每个并非公司的法人团体及每个并非合伙的非法人团体,须被当作于其主要办事处或营业地址经营业务。 (3)凡通知书或命令─ (a)以邮递方式寄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通知书或命令须被当作于其被寄送后第7天送达;或 (b)留在第(1)(a)(i)、(b)、(c)或(d)款所提述的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通知书或命令须被当作于其被留下后的第7天送达。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44条对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限制 (1)政府或任何公职人员均不会只因为以下任何事情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根据本条例条文须进行检验、检查、清洁、添加机油或调校;或任何为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设置的安全设备根据本条例条文须进行测试;或按照本条例条文对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进行任何上述的检验、测试、检查、清洁、添加机油或调校,或依据本条例条文进行任何其他工程;或由署长对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进行检验,或对为其设置的安全设备进行测试,或兼进行该两项工作;或根据本条例条文而进行的其他事项或事情、发出的任何证明书或作出的任何报告。 (2)署长或经署长依据第42条向其转授任何权力或责任的机电工程署的任何人员或按署长指示行事的任何公职人员所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事情,如果是真诚地为执行本条例条文而进行的,则该等人员不须对任何诉讼、法律责任、申索或要求负上个人责任。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45条轻微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15、16、17(1)、19(2)、20(7)、21(2)或(3)、22(4)、27、28或29条,即属犯罪。 (2)任何人违反第12(3)条,或根据该款取得署长批准后,不按照呈交予署长的详细资料进行升降机工程,即属犯罪。 (3)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46条严重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13、14(1)、19(1)或(4)、20(1)、22(3)或(6)或26条,即属犯罪。 (2)任何人妨碍署长行使本条例赋予他的权力,或妨碍获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行使任何该等权力,即属犯罪。 (3)任何人不遵从署长根据第25(b)、(c)或(f)条作出的命令或规定,即属犯罪。 (4)任何人雇用或容许他人在违反第14(1)条的情况下进行升降机工程,即属犯罪。 (5)任何人故意不当使用或干扰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 (6)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委员会的命令─ (a)到其席前及作证;或 (b)出示文件,即属犯罪。 (7)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47条非常严重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9、10、18(1)、19(6)或22(8)或(9)条,即属犯罪。 (2)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根据第25(b)条被署长命令截断电力供应后,任何人未事先取得署长书面准许而擅自接回其电力供应,即属犯罪。 (3)任何人妨碍获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委员会根据第35(1)(c)或40(1)(c)条授权的人员检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或检查升降机工程,即属犯罪。 (4)任何人─ (a)伪造测试及检验证明书; (b)知道测试及检验证明书在要项上属虚假而签署该证明书; (c)知道或理应知道测试及检验证明书为伪造或在要项上属虚假而使用该证明书; (d)明知而行使或使用任何事实上并不适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证明书,犹如该证明书为本条例所规定的证明书,即属犯罪。 (5)任何人在申请注册为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检验员时,作出一项他知道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 (6)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7)凡任何人因违反第18(1)、19(6)或22(8)或(9)条而被判犯第(1)款所订罪行,除处以为此订定的刑罚外,如有证明提出令法庭信纳有持续违反该款规定的情况,则可就在持续违例期内的每一天,另处罚款$1000,但如该人证明该持续违例事项的发生,并未经他同意或默许,而他亦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阻止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使用及操作,则属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