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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850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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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第470章 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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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导致导轨的尺寸或类型有任何变更的改装工程;
  
  (f)导致电机式闸门联锁装置的类型有任何变更的改装工程;
  
  (g)导致建筑工地升降机的吊笼闸门或层站闸门的操作方法有任何变更的改装工程;
  
  (h)安全钳的更换或其类型、型号、牌子或设计上的任何变更;
  
  (i)限速器的更换或其类型、型号、牌子或设计上的任何变更;
  
  (j)驱动机的更换;
  
  (k)控制器的更换;
  
  (l)驱动机制动器的更换;
  
  (m)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的齿条或驱动齿轮的更换。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18条在安装或作主要更改后 由注册检验员进行测试 及检验
  
  (1)凡注册承建商─
  
  (a)在建筑工地安装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
  
  (b)拆卸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并将之在同一建筑工地的不同位置重新架设;或
  
  (c)进行涉及主要更改的升降机工程,于容许该升降机或平台使用前,他须雇用注册检验员对其进行测试及检验。
  
  (2)在本条及第19条中,“测试及检验”(test and examination) 指进行以下的安全检查─
  
  (a)检验所有机械及设备,以确保其处于良好操作状态;
  
  (b)以额定速度及额定负载进行功能测试;
  
  (c)以额定负载的125%及以额定速度对驱动机制动器及附加制动系统(如有的话)进行测试;
  
  (d)以不超过额定负载的110%对超载感应装置进行测试;
  
  (e)以额定负载及以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对安全钳进行测试。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19条注册检验员在安装或 作主要更改后所作的 报告及证明书
  
  (1)凡注册检验员于进行测试及检验后,信纳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符合第9条列出的有关规定并处于安全操作状况,他须随即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向注册承建商交付载有署长所指明的资料的─
  
  (a)测试及检验报告一份;及
  
  (b)测试及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2)注册承建商须随即加签该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及报告交付予拥有人。
  
  (3)拥有人须将该报告及证明书连同订明的费用交付署长,而署长─
  
  (a)如对该报告及证明书感到满意,须在证明书正本上批署,并将其交回拥有人;或
  
  (b)如对该报告及证明书不感满意,须以书面通知拥有人,禁止使用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而署长须说明他禁止其使用的理由。(4)凡注册检验员不信纳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符合第9条列出的有关规定,或认为其并非处于安全操作状况,他须立即将该事实向署长及有关注册承建商报告,而该注册承建商须采取必要的步骤以纠正有关问题。
  
  (5)当注册承建商已采取必要的步骤纠正有关问题后,注册检验员须根据本条再次进行测试及检验。
  
  (6)拥有人须确保本条所适用的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在他接获署长根据第(3)(a)款批署的证明书正本前,不得予以使用。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20条注册检验员在移动高度 更改后所作的报告
  
  (1)凡注册承建商进行更改升降机吊笼或平台移动高度的升降机工程,则于容许其使用前,他须雇用注册检验员对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测试及检验。
  
  (2)在本条中,“测试及检验”(test and examination) 指进行以下的安全检查─
  
  (a)检验所有机械及设备,以确保其处于良好操作状态;
  
  (b)检查主支架的伸延部分及其附于邻近构筑物的固定支撑的状态;
  
  (c)检查悬挂系统(包括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或钢丝绳悬挂系统)的状态;
  
  (d)检查安全钳的操作;
  
  (e)检查其他安全装置(包括最后限位掣及电机式闸门联锁装置)的操作;
  
  (f)对升降机吊笼或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整个正常操作范围内的运行进行测试。(3)凡注册检验员于进行测试及检验后,信纳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符合第9条列出的有关规定并处于安全操作状况,他须随即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向注册承建商交付一份载有署长所指明的资料的报告。
  
  (4)注册承建商须将该报告附连于第21条规定备存的日志,并须应要求将该报告备呈署长。
  
  (5)凡注册检验员不信纳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符合第9条列出的有关规定,或认为其并非处于安全操作状况,他须立即将该事实向署长及有关注册承建商报告,而该注册承建商须采取必要的步骤以纠正有关问题。
  
  (6)当注册承建商已采取必要的步骤纠正有关问题后,注册检验员须根据本条再次进行测试及检验,如感满意,须将该事实告知署长。
  
  (7)拥有人须确保本条所适用的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在注册承建商告知他已接获注册检验员的报告前,不得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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