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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凡署长认为申请人(如适用者)及申请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具备第(2)款所规定的资格和经验,他须将该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承建商名册,并须以指明的表格向该申请人发出一份证明书;或 (b)凡署长认为申请人(如适用者)及申请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并不具备第(2)款所规定的资格和经验,他须拒绝该申请,并须将其拒绝的决定以书面通知该申请人。(5)如任何人要求列入承建商名册的申请遭拒绝,他可于接获该拒绝决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藉向署长呈交上诉书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6)根据本条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凡任何人欲继续注册,他须于其注册有效期原会终止前最少3个月,以署长指明的表格申请再注册,并须缴付订明的费用。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8条从名册中除名 署长可将任何以下人士从承建商名册中除名─ (a)已死亡的人; (b)终止成为承建商的人,不论其原因为何; (c)不再具备根据第7条被列入该名册的资格;或 (d)不再雇用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但如该注册承建商(如属个人)本身是一名合资格人员,或(如属合伙)有一名合伙人是合资格人员,则属例外。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9条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员的责任 第Ⅳ部 安全及设计方面的规定 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员在履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责任时,须确保以下规定得以遵守─ (a)就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而言─ (i)其设计及构造是良好的; (ii)就其拟供使用的用途而言,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iii)妥善地安装、有足够的支撑及牢固地固定;(b)就建筑工地升降机而言─ (i)其升降机吊笼设有一结构坚固的闸门;及 (ii)于每个可通往升降通道之处设有一结构坚固的闸门, 以及所有闸门均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和妥善维修状况;(c)(b)段所述的所有建筑工地升降机闸门均同时设有电力及机械操作的上锁装置,而所有该等上锁装置均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 (d)平台的周围设有结构坚固及高度在1米或以上的围栏,而该围栏保持妥善维修状况; (e)升降机吊笼或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设有超载感应装置,当其触发时,即会─ (i)使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停止操作;及 (ii)发出有声的警报, 而该超载感应装置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f)升降机吊笼设计坚固及能防止乘客不受升降机吊笼外物体的切割和砸压,而升降机吊笼须保持妥善维修状况; (g)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悬挂装置,包括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或钢丝绳悬挂系统及(凡适用者)对重装置的悬挂系统,均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 (h)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驱动机设置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的驱动机制动器─ (i)在任何安全装置的电路中断时,可立即运作以制止升降机吊笼或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继续运行;及 (ii)在达到最高载重及最高速度的情况下,可使升降机吊笼或平台(视属何情况而定)停顿,并维持其于静止位置; 而该驱动机制动器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i)除(j)段另有规定外,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钳及有效的限速器,而该安全钳和限速器均须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 (j)没有设置(i)段所规定的安全钳及限速器的塔式工作平台,须设置有能调节其下降速度的附加制动系统,而该系统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 (k)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使用的所有安全掣均属可靠机械式操作类型,并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 (l)当升降机吊笼或平台及(凡适用者)对重装置移动到底部时,须以有效缓冲器系统限制其继续移动; (m)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所有运动部分,均设有有效的防护罩,以防止有人意外地触及; (n)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所有电力元件均保持妥善维修状况,并按照与该等元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检验; (o)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设置符合以下条件的有声紧急警报器─ (i)该警报器是由升降机吊笼内或平台上(视属何情况而定)触发的;及 (ii)其响亮程度足以引起其所处的建筑工地上的其他人注意,以便他们前来协助, 而该警报器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及妥善维修状况;(p)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所有结构及机械元件,均保持妥善维修状况。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10条拥有人的责任 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须确保以下规定得以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