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0章 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

[接上页]

  “署长”(Director) 指机电工程署署长;
  
  “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rack and pinion suspension system) 指用齿轮及齿条将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悬挂在主支架上的悬挂系统;
  
  “拥有人”(owner) 指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凡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属租用者,则指其承租人,并包括─
  
  (a)任何掌管、控制或管理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代理人或人士;及
  
  (b)对正在使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建筑工地负责的承建商;“额定负载”(rated load) 指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按其设计在使用时的最高载重量;
  
  “额定速度”(rated speed) 指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按其设计在操作时的正常速度;
  
  “驱动机制动器”(driving machine brake) 指驱动机的电机制动器。
  
  (2)为免生疑问,“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 lift) 不包括《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所适用的升降机。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3条检验员名册
  
  第Ⅱ部
  
  注册检验员
  
  (1)署长须备存一份他认为有资格执行及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由一名注册检验员执行及行使的责任及职能的人的名册(以下称为“检验员名册”)。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具备以下资格,否则不得注册为检验员─
  
  (a)他是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为机械、屋宇设备或轮机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的人;及
  
  (b)具有最少1年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装、测试及检验有关连的经验。(3)如有任何个人不符合第(2)款所提述的规定,但署长信纳该人因其他资格及经验,有资格执行和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由注册检验员执行和行使的责任及职能,则署长可将该人列入检验员名册内。
  
  (4)检验员名册须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格式备存,并须载有署长认为适当的详情。
  
  (5)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的检验员名册内的记项的核证副本,或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以证明一名被指名的人并无列入名册的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须被接受为该证明书内所述事实的证明。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4条注册申请的程序
  
  (1)所有要求列入检验员名册的申请,须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并连同订明的费用向署长提出。
  
  (2)凡署长于接获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人具备第3条所规定的资格,他须于接获该申请后3个月内,将申请人的姓名列入检验员名册,并须以指明的表格向该申请人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
  
  (3)凡署长于接获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人并不具备第3条所规定的资格,他须拒绝该申请,并须于接获该申请后3个月内,将其拒绝的决定以书面通知该申请人。
  
  (4)如任何人要求列入检验员名册的申请遭拒绝,他可于接获该拒绝决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藉向署长呈交上诉书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5)根据本条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凡任何人欲继续注册,他须于其注册有效期原会终止前最少3个月,以署长指明的表格申请再注册,并须缴付订明的费用。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5条从名册中除名
  
  署长可将任何以下人士从检验员名册中除名─
  
  (a)已死亡的人;或
  
  (b)终止成为检验员的人,不论其原因为何。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6条承建商名册
  
  第Ⅲ部
  
  注册承建商
  
  (1)署长须备存一份他认为有资格进行升降机工程的人的名册(以下称为“承建商名册”)。
  
  (2)承建商名册须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格式备存,并须载有署长认为适当的详情。
  
  (3)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的承建商名册内的记项的核证副本,或一份由署长签署发出以证明一名被指名的人并无列入名册的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须被接受为该证明书内所述事实的证明。
  
  (1995年制定)
  
  第470章  第7条注册申请的程序
  
  (1)所有要求列入承建商名册的申请,须以署长指明的表格并连同订明的费用向署长提出。
  
  (2)除非署长信纳以下事宜,否则不得将任何人列入承建商名册─
  
  (a)就个人而言,该人是合资格人员或雇用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
  
  (b)就公司而言,该公司雇用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
  
  (c)就合伙而言,最少有一名合伙人是合资格人员,或该合伙雇用最少一名合资格人员。(3)在考虑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时,署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署长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并须顾及─
  
  (a)申请人的资格和经验(就没有雇用合资格人员的个人或合伙而言);或
  
  (b)申请人所雇用负责监督和进行升降机工程的合资格人员的资格和经验。(4)署长于接获根据第(1)款而提出的申请或他根据第(3)款所要求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后3个月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