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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建筑物中燃气管路设施的设计、修建、运作及维护所需遵守的技术条件。上述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场所或公共建筑物及各种附属建筑物,而每个住宅或场所安装设施的功率不超过70kW。 二、对已有的燃气设施进行重要的扩充或改建时也受本规章规限。 三、燃气管路设施的管段如设置在公用庭院中的建筑物总截流阀上行,应遵守《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的要求。 第二条 定义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义为: (一) 一级可到达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无需楼梯或特别机械装置的辅助直接到达装置处; (二) 二级可到达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楼梯,但需要特别机械装置的辅助下才能到达装置处; (三) 三级可到达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楼梯和特别机械装置的辅助下才能到达装置处; (四) 混合配件——用於连接两段不同材料的管道的装置; (五) 低压供气系统——向工作压力不超过50毫巴的燃气设施供气的系统; (六) 燃气技术箱——设置於建筑物中的空间,它具有一级可到达性,专用於安装燃气计量表组、带有安全装置及截流装置的减压器,包括对应之管道; (七) 卫生间——位於建筑物中的集中区,与公共使用区相通,专用於卫生用途; (八) 附属建筑——附属於某一建筑物并为该建筑物提供辅助功能的建筑; (九) 强制空气供应器材——燃气器材,其燃烧所用空气的绝大部分由压缩空气或与该器材安装在一起的鼓风机提供; (十) 燃气器材——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器材,可以是家用加热型或工业加热型,用於食品加工、热水生产、加热或其他目的; (十一) 环形装置——见「套筒」; (十二) 转换器——用於选择燃气储气罐组的半自动型装置,可确保当正在工作的储气罐用尽时,备用的储气罐可自动进入运作状态,并可通过手动方式转变为自动系统; (十三) 硬钎焊——连接过程,无须母金属熔化,使用熔化温度等於或高於摄氏450度的填充金属来进行; (十四) 软钎焊——连接过程,无须母金属熔化,使用熔化温度高於摄氏100度且低於摄氏450度的填充金属来进行; (十五) 旋塞——用於确保小孔密封性的零件; (十六) 沙井——用於放置管路阀门、管道配件或连接装置的开孔,通过它可以对上述各元件进行检查; (十七) 设备槽——密封的区域,要有3级可到达性,装有一条或多条管道,还可装有多个配件和设备,用於确保机械保护和排除泄漏气体; (十八) 内部槽或设备槽——用於确保管道的机械保护的元件; (十九) 地库——地面低於通往建筑物外面的出口台阶的间隔,以及那些虽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台阶之上,但部份位置较低或偏离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气自由并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视作是庭院或天井的间隔; (二十) 旧城区中心——同类性质的建筑群,可看作是文化价值的代表,即具有历史学、建筑学、城市规划方面的价值,或单单是有用的,保存它的历史资料是十分重要的; (二十一) 耐火等级——按照《防火安全规章》对结构或间隔单元的分类; (二十二) 主干管道——通常垂直布置的管道和配件组,连接到建筑物分支上,通常它被安装在同一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确保对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供气; (二十三) 冷凝物——由湿燃气组成,在燃气管道的较低部分沉积; (二十四) 建筑物主管线——将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与主干管道连接在一起的一组管道和配件; (二十五) 燃气计量表——用於测量流过它的燃气体积的装置; (二十六) 修建——在已经存在的建筑物中安装一个燃气设备的作业; (二十七) 绝缘盖——一种半圆柱形元件,通常两个联合使用,用於确保对管道的保护; (二十八) 户内分支——将楼层分支或主干管道连接到用户燃气设备上的一组管道及配件; (二十九) 楼层分支——通常水平布置的管道及配件组,它连到供气给建筑物内同一层户内分支的主干管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