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 第六十四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於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於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 第六十五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於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 投票 第六十七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序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於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於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第七十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备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 第七十一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於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於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後,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第七十二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 第十一章 关於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第七十三条 联合国各会员国,於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 (子)於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丑)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 (寅)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 (卯)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於适当之时间及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 (辰)在不违背安全及宪法之限制下,按时将关於各会员国分别负责管理领土内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统计及具有专门性质之情报,递送秘书长,以供参考。本宪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规定之领土,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条 联合国各会员国共同承诺对於本章规定之领土,一如对於本国区域,其政策必须以善邻之道奉为圭臬;并於社会、经济及商业上,对世界各国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第十二章 国际托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联合国在其权力下,应设立国际托管制度,以管理并监督凭此後个别协定而置於该制度下之领土。此项领土以下简称托管领土。 第七十六条 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 (子)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 (丑)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寅)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卯)於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该国民於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且不违背第八十条之规定为限。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於依托管协定所置於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