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8-06-10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接上页]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五、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发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