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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